关于旗下部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的通知(2015年第2号)
各征集分局:
为做好1996年深圳市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报表的结算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按照《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深圳做好纳税所得额结算工作。现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6年深圳市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申报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账目结算范围:
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的境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对结算。
具体范围包括:银行,指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区域性商业银行;保险是指各类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从事资金通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公司)、信用卡公司等。
2、结算方式:
(一)纳税人应首先向当地国家税收主管部门取得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二)纳税人不分盈亏,应对1996年自缴营业税进行“自查、自查、自报”,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同时附上年度决算和相关纳税材料,按规定办理纳税手续。(
3)实行简易纳税业务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门的国家银行,在向总公司(总行或总行)提交年终报表的同时,必须向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收分局提交相关财务报表和资料。
(四)宝安、龙岗的金融保险企业仍按原办法结算。
3. 结算期:
1997年4月30日前,企业应当自行查验、自查、自报并办理纳税手续。5月1日起保险业企业所得税怎么算,税务机关将进行日常税务稽查,对逾期申报和已查验的税务问题保险业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纳税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计税的准确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