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补偿***的处理方式有三种:一是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提起行政诉讼,三是协调裁决等。103010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决定。”
1.民主协议和合法性原则。
2.平等原则。
3.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集体成员在享受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对集体承担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义务一致,征地资金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
安置补贴
1.分配对象
(1)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征收、征用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被征地农民同意统一安置(含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下同)的,向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被征地农民书面放弃统一安置的(不含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下同),向被征地农民支付安置补助费。
(2)已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其分配对象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不实行家庭承包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四)征收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安置补偿费归集体经济***所有。
(五)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流动土地,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新增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口。
2.加配原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经济组织和管理使用
放弃统一安置并向被征地农民支付安置补助费的,其家庭承包的耕地全部被征收的,安置补偿款支付给其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在享受全部安置补偿款后,承包方不再获得其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地部分被征收征用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在享受部分安置补偿后,不再增加家庭承包的耕地面积。
安置补助费平均分配的,承包地平均调整后,安置补偿费平均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支付给原承包方。
(三)以其他方式承包或者以作价、租赁等方式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安置补助费归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使用。如果已授予合同,且承包商一次性支付了合同费用,则应返还剩余期限的合同费用。
(四)流动土地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支付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新增的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口,但享受补偿金额的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耕地面积。新增人口获得相当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均面积的全额安置补偿后,今后不再获得家庭承包的耕地。移动安置补偿费如有结余,由集体经济组织和管理使用
(5)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补助费http://2572。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
(五)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流动土地,可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该集体经济组织新增的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