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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劳教讽刺王立军网民违法

来源:互联网

因为一句话而被劳教整整一年的方洪,今天终于为自己讨来一个说法。

一年前,他在腾讯微博中以网名“方竹笋”发表了一则内容为“这次就是勃起来屙了一坨屎叫王立军吃,王立军端给检察院,检察院端给法院,法院叫李庄吃,李庄原律师说他不饿,谁屙的谁吃,这不退给王博士了,他主子屙的他不吃谁吃”的言论,被处以一年劳教。

方洪今年5月起诉重庆市劳教委,请求法院撤销对其的劳教决定。6月29日,法院当庭宣判此劳教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判决宣布后,庭审现场一片掌声。

在庭审现场,作为被告方的重庆市劳教委代表,基本不发表任何辩护意见,不断以双手捂脸,或低头单手托额,或取下眼镜揉眼,任由原告方两位律师“狂轰乱炸”。

重庆“纠错”第一案

重庆市第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方洪用网名“方竹笋”在腾讯微博上发表的评论,虽然言辞不雅,但不属于散布谣言,也未造成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后果,更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要件。被告以原告方洪虚构事实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该法院同时认为,国家公务人员对公民基于其职务行为的批评,应当保持克制、包容、谦恭的态度。此外,该法院认为,被诉劳动教养决定违法,本应撤销。但由于该行政强制措施已经执行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确认该劳动教养决定违法。

此判决宣布后,庭审现场一片掌声。其中一位旁听者突兀地长时间鼓掌,原因在于他本人也在近年被处以劳教。

原告律师称,2011年4月份发出方洪的劳动教养决定时,其编号已经到了1662号,足见当地被劳教的人员数量不少。

本案的庭审法官在判决前,就该案发表了评议意见。主审法官称,关于原告方提出的有关劳动教养条例与《宪法》、《立法法》及现行的多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抵触,且应废止1957年因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出台的劳动教养条例的诉求,该级法院只负责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如有与《宪法》、《立法法》及现行的多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地方,原告“应向有权的机关提出诉求。”

其次,依据劳动教养条例,重庆市劳教委有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主体资格。

其三,就方洪是否散布谣言,是否扰乱社会秩序的问题,法院方面认为方洪的不当言辞,既不属于散布谣言,也与违反公共秩序无关,更不是严重违反公共秩序。

第四方面,被告方重庆市劳教委没有证据证明方洪的言论符合劳动教养处罚范围。且被告未能举出劳动教养立案方面的证据(袁律师称,劳动教养需经过立案、调查、办案、审核、处罚等程序,重庆市劳教委没有履行上述程序就直接裁定方洪一年劳教),并在方洪的劳动教养决定书中存在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的问题。

该案的受理费只有50元,由被告承担。

方洪案就此告一段落,不过,这只是方洪维权的第一步,由于方洪在本次诉讼中,没有提及国家赔偿的问题,相关事宜将随后启动。不过,更令人关注的是,方洪的儿子因在方洪被劳教期间,其儿子被人举报容留他人吸毒,被当地法院判处1年零2个月有期徒刑。因此方洪儿子的案子,也将随后启动维权事宜。

重庆市在几年前曾发生一起“彭水诗案”,当地一名教师因编发讽刺该县官员的短信,被当地处以劳教,后在媒体曝光后,该教师“获救”。

庭审直击:被告无反辩

原告方洪认为,重庆市劳教委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该办法违背了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应属无效。即便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其行为也不属于劳动教养对象。被告重庆市劳教委作出的行政行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被告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的劳教审(2011)字第1662号劳动教养决定。

重庆市劳教委辩称,2011年4月19日至4月22日,方洪在互联网上多次用网名“方竹笋”在腾讯微博中散布谣言,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及有关规定,对方洪以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不过,在法庭质证阶段后,被告重庆市劳教委代表基本不再发表任何辩护意见,不断以双手捂脸,或低头单手托额,或取下眼镜揉眼,任由原告方两位律师“狂轰乱炸。”

整场庭审的焦点是方洪是否散步了谣言,是否扰乱了社会秩序,劳教决定是否合法(适用条文是否合法,应不应当按照劳动教养条例第10条第四款作出劳教决定)。

方洪的代理律师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律师抓住了重庆市劳教委在处置方洪一案时留下的漏洞,这也成为原告方制胜的“杀手锏”。

被告方对方洪处以劳动教养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第4项,但原告方认为,该条款的处理对象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自安,不够刑事处分的,”并没有包含“散布谣言。”

此外,公安部《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中的几十种适用对象及范畴,也不包括“散布谣言。”

不过,原告方承认,方洪的行为,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5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有多项程序违法

但原告方的反击点并不只有这些。

2位原告律师在答辩状中称,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所谓散布谣言,是指捏造没有事实根据的谣言并向他人传播的行为,”而方洪在网上发布的“段子”并不会让人信以为真,因为不会有人真端着一坨屎去挨个部门给谁吃。

不过本报记者注意到,整个庭审过程中,没有人提及此“段子”是否有隐射或讽刺、侮辱或贬低当时的重庆主要领导人及当地的“打黑”进程。

原告律师在庭审中的辩护观点则较为独特,他说,被告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因为方洪的“一坨屎”微博,以及称“勃起来”是“裸官”(流行语,指官员的主要亲属均为外国国籍)“是正确的,”而且李庄漏案的审理是重庆方面当时自己撤诉了的。

原告律师称,即使方洪的言论不正确,也不应劳教。因为方洪的微博粉丝只有25人,其微博发出后,转发及评论只有3人,如果有3人看到,且不一定都是重庆人,这3人看到微博也算是影响社会秩序,于法于理都讲不通。

此外,原告律师指称被告方在劳动教养决定书中,“多次在互联网中,以方竹笋为名,在腾讯微博中散布谣言,严重违反社会秩序”不实,因为被告方最终认定的处罚事由,只有“一坨屎”微博内容。

原告律师多次要求被告方确认“多次”和究竟有哪几条微博“违法”,被告方均不回应,被问急了,则直接回称,“处罚决定书上有,自己不晓得看啦?”

不过处罚决定书上并没有这一具体内容,只有“多次在互联网中,以方竹笋为名,在腾讯微博中散布谣言,严重违反社会秩序”这一表述。

被告方的另一个重大漏洞是,方洪在劳动教养处罚决定书及聆讯书下达前3天,已经被事实上处以劳教,进了劳教所。且这份劳教决定书的起止日期均为空白,原告在庭审中5次追问被告,被告被问急了,很生气地回了一句,“不予回答。”

原告律师随即“调皮”地向主审法官举报,称被告藐视法庭,对法官要求其回答的问题故意不作答。

此外,庭审还显示,方洪2011年4月20日发布“一坨屎”微博后10小时即被当地警方传讯,并于当晚18:50分做完笔录,按照常理,此时已经被告方已经下班,不过当晚方洪的材料即送达重庆,并当晚作出劳动教养决定,此决定的真实性存疑,且有多项程序违法。

“一坨屎”案由来

今日12:10,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重庆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方洪的劳动教养决定违法。方洪于2011年因在微博上发布批评当地官员的言论被处以劳教。

上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洪诉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重庆三中院当庭宣判:确认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违法。

方洪是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职工。2011年4月19日至22日,方洪在腾讯微博上多次以网名“方竹笋”发表言论。

4月22日,在得知李庄“漏罪”案撤回起诉的消息后,他发表了一则内容为“这次就是勃起来屙了一坨屎叫王立军吃,王立军端给检察院,检察院端给法院,法院叫李庄吃,李庄原律师说他不饿,谁屙的谁吃,这不退给王博士了,他主子屙的他不吃谁吃”的言论。

2011年4月24日,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分局经询问方洪后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0日。后又撤销拘留决定。

同日,重庆市劳教委向方洪送达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聆询告知书》,告知方洪因虚构事实,“散布谣言,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拟决定对方洪劳动教养一年;方洪有申请聆询和聘请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等。方洪未提出聆询申请。

2011年4月28日,重庆市劳教委作出劳教审(2011)字第166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方洪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等规定,决定对方洪劳动教养一年。

次日,重庆市劳教委通过电话方式向方洪之子方迪告知了前述劳动教养决定后,将方洪送进重庆市涪陵劳动教养戒毒所执行劳动教养。

2012年4月24日,方洪被解除劳动教养。2012年5月8日,方洪向重庆三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一坨屎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