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XP

YEXP

银行间债市丙类户的14年

来源:互联网

去年被清理整顿的丙类户,重又在一个新舞台上出现。

其实,债市扩大机构投资者阵容的方向既明,曾对市场活跃度贡献过力量的丙类户,并没有退出债市的理由;当然,加强监管是必须的。

银行间债市结算代理制度始于2000年10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由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符合资格的金融机构法人(甲类户、乙类户)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非金融机构法人(丙类户)进入银行间债市只能与其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

《通知》明确提出,由结算代理人在签订代理协议前,对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结算代理人和委托人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代理协议,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代理客户或结算代理人,自行承担风险。结算代理人应本着公平原则为委托人提供市场报价并进行交易,不得与委托人串通进行虚假交易、违规操作,并对当时在交易所市场二级托管体制下一度甚为严重的挪用委托人债券等行为予以严格禁止。

在结算代理行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债登”)提交的丙类账户开户申请表中有一段文字:“以下单位委托我行(社)申请在你公司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开立债券托管丙类账户,我行(社)已对其开户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符合开户条件的申请单位材料一并提交,请予办理开户。”每一家丙类户开户时都要由其结算代理人向中债登提交该表并加盖代理行公章。

其实,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制度在创立之初有着较为清晰和严密的逻辑层次,体现了创立者的管理思路,即人民银行负责结算代理人的资格审批,结算代理人负责委托人的资质审查和日常管理,中债登作为一级托管人为委托人提供账户开立和查询等服务。

在当时的金融背景下,针对有证券公司利用二级托管制度漏洞,挪用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和债券进行回购操作,造成中小金融机构损失的状况,结算代理行制度在满足中小银行和信用社对于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管理需要的同时,有效防范了二级托管制度的风险和不足。结算代理行凭借其市场经验为中小金融机构提供债券结算代理服务,成为中小金融机构初进债市的“拐杖”。

两年后的2002年10月,人民银行将批准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扩展至39家,并进一步准许其接受非金融机构法人委托,代理买卖银行间市场债券。

在当时的背景条件下,主管部门不断引入非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做法,也被理解为主管部门逐步扩大银行间市场成员范围的思路。其实,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的思路一直到今天也没有改变。

2005年6月,央行发布公告,进一步放开了“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只能与一家结算代理行交易”的原有规定,允许其与银行间债市上所有具备做市商资格或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交易和回购交易业务,标志着央行开始全面推动非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从整体来讲,丙类户的出现,对银行间债券市场而言绝对是“福利”。当时有主管部门的人士认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开办,不仅拓宽了结算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提高了其中间业务收入,培养了客户资源,更重要的是,这一制度安排极大地拓宽了银行间债市的交易主体,方便了非金融机构投资者的债券投资,促进了市场流动性的提升,推动了银行间债市的快速发展。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又一理财新模式,不仅有利于企业更充分地运用银行间债市进行流动性管理,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存款从商业银行分流到债券市场,进而推进直接融资的发展,促进我国社会融资结构的优化。

此后,结算代理行业务发展进入快车道。而到了2013年,债市因丙类户存在利益输送问题而刮起监管风暴。去年以来,大量丙类户遭托管登记机构中债登清理整顿。

2014年6月,市场传出丙类户将重返银行间债市的消息。不到半年,11月3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货币网分别发布有关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通知。由此,所谓的丙类户又重新回来了。

此前,有业界人士称,丙类户这一技术名词仅是用来区分债券账户功能的业务标识,对于开立丙类户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如何加强其准入管理和日常监管才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作为占据中国债券市场绝对份额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扩大投资者阵容一直以来就是既定方向。只是,在各种各样的投资者进入到这个市场的时候,如何规范发展也在考验着监管者。

相关报道

丙类户重返债市 北金所定制交易平台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已近7000家,本次丙类户入市后,投资者队伍有望进一步扩大,投资主体多元化程度将进一步增强。

丙类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