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银保监复〔2022〕68号
东光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有股本总额10%股东的请示》(东青村银发〔2021〕110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同意沧州运安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受让沧州市宇龙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东光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600万股。股权转让完成后,沧州运安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持有东光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份,沧州市宇龙化工有限公司不再持有东光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你行应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完成股权变更事宜,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我局报告。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河北银保监局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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