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考核评级中发现的重大风险事项
(三)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四)洗钱风险自我评估报告或者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
(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其他反洗钱事项。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监管分工,及时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和监管活动信息的监管档案,保存下列信息,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一)金融机构提交的资料;
(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实施反洗钱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3)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做好反洗钱监管档案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反洗钱监管文件每年按时间顺序进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应当在每年年底向中国人民银行逐级报送法人金融机构电子监管档案。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托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档案,结合现场检查、预约、面谈等情况,参考日常监管获取的其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票据法,选择重点、明显、客观的评价指标,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年度考核和评级。
第十七条 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实施分级评估和综合评级。评级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在年度评估和评级期间,
从各金融机构监管档案中增减的点数按指数权重计算,折算百分比得到各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按银行、证券、保险等类别进行排名,确定金融机构的评价等级。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监管需要制定和调整考核指标的内容和权重。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可根据当地情况细化指标内容。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考核评级结果对金融机构实行分类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每年将评估评级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并将评估评级结果纳入反洗钱监管档案,移交下一年度管理层。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评估评级中发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及时出具《反洗钱监管意见》(附件1),进行风险警示,要求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评估评级中发现金融机构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法定监管事项有疑问,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以电话或者书面查询等方式向金融机构确认核实。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质询金融机构时,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审批表》(附2),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通过电话或者书面通知被询问的金融机构。采取书面质询的,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督通知书》(附件3),并送达被询问机构。
金融机构应当自收到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收到金融机构的电话或者书面询问后,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记录》(附件4)。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会见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重要问题进行警示谈话,或者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会见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谈前,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批准书》和《反洗钱监管通知书》中国人民银行票据法,经行长(主任)或者行(处)分管行长(副行)批准。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被约谈机构,告知对方谈话内容、参与者、时间地点等事项。
条约25谈判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行负责人或者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人主持,反洗钱监管人员至少应两名以上参加。
第二十六条 谈话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人员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督记录》,并由被约谈人签名确认。
第四章 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反洗钱检查,应当遵循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2010年第1号令公布)。涉及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年第3号公布)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科学配置监管权
数量化、规范化,有效开展现场巡检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加强现场检查管理,切实加强对下列机构的重点监督管理:
(一)涉及洗钱案件的机构;
(二)风险因素较多的机构;
(三)工作状况不明的机构;
(四)反洗钱工作成效低下的机构;
(五)其他应当重点监管的机构。
第三十条 法人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应当重点反映反洗钱制度的建立、组织架构和岗位设置、制度设计与发展、反洗钱机制的有效性,重点发现和解决高风险的制度性、系统性、执行性问题,总体掌握和促进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努力。
第三十一条 非法人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应当重点介绍反洗钱制度的落实情况、反洗钱措施的有效性、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以及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打击洗钱工作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在检查非法人金融机构过程中发现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存在重大问题或者系统性缺陷,或者发现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法人金融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机构位于。
第五章 其他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接受法定反洗钱监管对
事项中的突出问题,或为了核实和了解某一方面的关键情况,可以通过监管走访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调研和政策指导。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走访金融机构前,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督审批表》和《反洗钱监督通知书》。以同级机构名义进行的监管访问,应当经行长(主任)或者副行长(副行长)主管本行(处)批准;以反洗钱管理部门名义进行的监管访问,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者其上级批准。《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相关金融机构,告知监管访问的目的和需要了解和核实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监管走访时,必须至少有两名反洗钱人员,并出示合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针对监管走访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指导,并开展必要的政策引导。监管
访问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记录》。
第三十七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自我评估体系,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定期分析判断该机构的内外部洗钱风险,评估该机构风险防控机制的有效性,找出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
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风险自我评估的结果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自行决定。
进行评估结果以评估其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批准表》和《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经本行(处)行长(处)或副行长(副行长)批准后,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评估金融机构发送《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被评估机构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也可以收集必要的信息以满足现场评估的需要。进行现场评估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反洗钱监督通知书》和法律文件。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确定评估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并根据法人金融机构的特点探索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客观评估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评估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得出评估结论,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整改意见,形成《反洗钱监管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央支行应当每年编写反洗钱监管报告,重点总结本辖区内年度反洗钱监管活动、发现和处理的主要问题、对违规机构和人员的处罚情况、细化工作成效等情况。 自年底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门、省会(首都)市中心支行、副省会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举报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管辖范围内承担反洗钱法律义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最高级别的管辖机构,包括法人和部分非法人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境内分支机构,包括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境内设立的各级分支机构。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包括境外(国家或地区)金融机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境外办事处等。
本办法适用于支付机构、银行卡协会、资金清算中心以及从事外汇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反洗钱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执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银发〔2007〕254号)》和《反洗钱现场检查办法(试行)》(银发〔2007〕175号)同时废止。
附文:1、反洗钱监管意见
2. 反洗钱监管批准表
3. 反洗钱监管通知
4. 反洗钱监管记录
附录1
中国人民银行专线(部)。
反洗钱监管意见
反洗钱 [ ]() 编号==============================================================
(监管对象名称):
我行(部)对贵单位实施反洗钱监管(风险评估□评估和评级□)活动,特此提出以下监管意见:
。
(公章)年、月、日
中国人民银行(部)反洗钱监管核准表
反洗钱 [ ]() 编号
中国人民银行专线(部)。
反洗钱监管通知
反洗钱 [ ]() 编号==============================================================
(监管对象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我行(部门)对您(单位)实施反洗钱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督导方式:风险评估□约面谈□督导访□询问□(相应项目后√)。
监管内容:
监管期限:
督导实施时间:年
监事:
督导组组长:
其他监事:
贵单位提供所需数据和材料:
请配合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特此通知。
(公章)。
年、月、日备注:本通知一式两份,一式两份,一份给监管主体。
附件4
中国人民银行专线(部)。
反洗钱监管记录
对话者:(签名
)受访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