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掰开,企业此举违反了什么法呢?
国庆,不想堵高速,闲着没事,于是翻开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让小伙伴们看看:这个公告的命运,它的样子,以及如何抓住它。
问:兰老师,如果我的支出是真实的,但我永远不能开具*****,而且没有证据证明我不能开具*****,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A:你可以在明年或后年扣除,你可以自己决定。简而言之,今年不要扣除。
不要害怕,听我说。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2000多字,其实就是一句话:“相应支出在发生当年不得税前扣除。” 这句话来自其第16条,重复如下:
第十六条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补开或者补开符合要求的*****或者其他外部凭证,又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核实其支出真实性的,不允许相应支出。税收减免在其发生的年度进行。
之所以说它是生命之门,是因为它面前的繁文缛节和令人眼花缭乱的凭证规定,说到底,倒在上面是痛苦的。
你没有*****,税务怎么知道?
所以,这个问题最终能成为问题,一定是在审计环节。只有在审计过程中,税务才会知道:原来你没有*****。
企业2017年的支出没有*****,2017年没有扣,2018年就扣了,万一被税务稽查查出来,可以抓捕怎么办?
税务审计的核心功能是证明企业违法。那么,该公司违反了哪些法律?
根据28号公告第十六条的规定,无*****的支出,在发生当年不得扣除。企业未在发生当年扣除,而是在发生当年的次年扣除,因此不违反28号公告第十六条的扣除规定。
显然,审计报告不能引用该公告来证明公司违反了该公告。
让我告诉你一个技巧。处理审计不同于处理特殊管理员。您需要做的就是阻止审计员在决定信中以书面形式引用文件。
那么,2017年的支出在2018年扣除,是否违反权责发生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了权责发生制。单词很多,但可以简化为:
第九条 企业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会计原则。但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虽然费用应按权责发生制扣除,但法规授权 SAT 对非应计制作出例外处理。
本28号公告第16条是一个例外,其授权的来源就在于此。其含义是:第十六条——未开票的支出——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相应的支出在发生当年不得在税前扣除”。
有人可能会说,这个28号公告第十七条不是说应当追溯当年发生的扣减吗?
简要说明:28号公告第十七条仅针对未来“开具*****”的情况。如果未取得*****,则第十七条完全不适用,直接忽略。
不应认为未取得*****,因为扣除应追溯到收到*****后的发生年份,而扣除也应在发生年份进行。如果没有投票,您仍然必须遵循第 16 条。
因此,对于无*****的支出,企业选择在次年或以后年度扣除,既不违反2018年第28号公告,也不违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税务检查员可以为您做什么?
只要督察没有办法带走你,谁能带走你?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了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真实、相关、合理。只要满足这三点,原则上可以扣除。
至于扣减的年份,根据《条例》第九条和28号公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没有*****的情况,得出结论:只要没有发生当年,发生后任何一年的扣减均不违法。
换句话说
根据本公告2018年第28号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如有*****无票支出怎么算企业所得税,无论是当时取得还是将来取得,均按权责发生制在发生当年扣除;
如果没有*****,则不能在发生当年的权责发生制扣除,而应在其他年份扣除。
做什么奇怪的事!你不觉得很荒谬吗?
不要惊讶,这是自欺欺人!
与其说这个结论荒谬,不如说28号公告的规定荒谬。尤其是那句诙谐的说法:“发生当年不减税”。
为什么不敢直接规定:不扣除?
为什么2018年第28号公告第16条没有直接规定“相应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而是增加“发生当年”的限额?
原因是:“不扣除”是对企业所得税责任的直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这个权力。
税前扣除能否抵扣直接决定了纳税义务,只能由“法律法规”来确定,也就是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
注意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但法律法规。
因此,是否扣除只能由《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无权规定,也未取得相应的授权。如果授权无票支出怎么算企业所得税,也是违反税收征管法的非法授权。事实上,法律给予的授权只涉及“具体扣除的范围和标准”等,并未增加是否扣除的条件。
所以,很想写,但还是不敢写:“不扣税”。我感受到的是法治的胜利!每个人都为法治喝彩!
国家税务总局只能利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授权限制扣除,不能符合权责发生制,代之以非常接近“无税前扣除”:“发生当年无税前扣除。” .
如果您将“发生当年不减税”解释为“不减税”,那您当然会输。
这是生命之门。
在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框架下,违法将*****的有效性强加在纳税义务的确认中,必然是违法的;有一些非常荒谬的后果。
因为税法是一个整体,一个地方乱了,另一个地方就会有漏洞。
面对这样的情况,税务稽查员不允许扣税,我们还能怎么办?你能认为,没有*****,支出是不真实的吗?
有*****并不能证明支出是真实的,同样,没有*****也不能证明支出是不真实的。- 这很明显。
谁主张,谁举证。在审核阶段,审核称企业扣款违法。因此,税务审计提供了支出“不真实”的证据。企业实际上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支出是“真实的”。
证明生意是真的很难,但证明生意不真的同样困难。
当然,如果审计没有发现“不真实”的证据,却声称公司没有“真实”的证据,那会是什么后果呢?根据法律,后果只能是“批准征收”。当然,审批也需要有法律依据和方法。总之,不能通过非法加工直接增加。
与批准相比,因违规导致的增加将被处以滞纳金和罚款。
你会发现,2018年第28号公告第16条并没有产生企业所得税征税的法律渊源。
企业所得税由*****控制,试图以程序控制实质,以*****代替法制。
现实中,有不少会计师认为:所得税应该按税法计算?有趣的。直接去*****是不够的。我们都是根据*****确认收入,根据*****确认扣减。和解的本质是找票,不是吗?
这就是为什么假*****和假*****满天飞的祸根——用*****控税。
“它不能在发生当年的税前扣除。” 只能吓唬不知情的小白。如果真要以票控税,法制下的合法手段是什么?
应说服全国人大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直接规定:“税前扣除必须有法律文件”,或者修改第十条,增加一项:“未经法律许可不得扣除。文件。”
要*****,还是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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