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化名)向李四(化名)借款40万元,王五(化名)作为保证人。借条约定:“王五应终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直至借款还清。”债务到期一年后,李四催张三还款未果,遂向法院***王五,要求王五承担保证责任。李四的诉求法院会支持吗?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谢小妍: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约定保证期间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由于李四未能在保证期届满前主张王五承担保证责任,王五的保证责任免除,法院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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