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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人撤销手续,担保人能否依法享有撤销权

来源:互联网 知识问答 18

獬豸新闻

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权利。

根据担保法第31条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了变化,即担保人变为债权人,此时按照前述规定担保人也当然依法享有撤销权。笔者结合以下案例,就担保人的撤销权的法律要点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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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4月2日,山东省日照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借款人刘兆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并与担保人刘涛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该两份合同约定:“刘兆同向信用社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4月5日至2012年3月20日;借款月利率以借据利率为准,借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月末的20日,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借款人刘兆同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信用社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借款凭证载明的利率加收50%的逾期利息;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由刘涛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借款人刘兆同与担保人刘涛均在上述两合同上签字捺印。该笔借款系可循环使用借款,首期借款到期后,信用社为借款人刘兆同办理了转贷款,信用社于2011年4月8日按约足额向被告刘兆同发放贷款10万元,并在借款借据中载明贷款利率8.93917‰。

上述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刘兆同及担保人刘涛均未偿还借款本息。故此,信用社将借款人刘兆同及担保人刘涛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东商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兆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信用社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随本付清);被告刘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涛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兆同追偿。

判决书生效后,两被告均未主动履行,信用社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向日照市荟阳路农村信用社发出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将担保人刘涛的银行存款108065.21元,依法划转履行了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刘涛于2015年3月19日以刘兆同、王均香、刘栋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讼,要求三被告偿还其代为清偿的款项108065.21元及利息。该案案号为(2015)东民一初字第1315号,法院已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判决,判决内容为:被告刘兆同、王均香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偿还原告刘涛代为清偿的款项108065.21元;被告刘兆同、王均香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偿还原告刘涛代为清偿的款项108065.21元的利息(按照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3月28日起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履行期限履行之日);驳回原告刘涛要求被告刘栋偿还上述款项的诉讼请求。被告刘兆同对上述判决内容不服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7日作出(2015)日民终字第67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维持了原判决,现已生效。

因得知两被告将夫妻共同财产即涉案房屋以分家析产的形式赠与了第三人刘栋(两被告之子)后,原告刘涛于2015年4月22日向法院提***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两被告将位于日照街道七里河子三村1幢1号房产(房权证日房字第)赠与第三人的行为,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因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代理费。

2011年4月25日,被告刘兆同、王均香作为甲方,第三人刘栋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分产析产协议。2011年12月21日,被告刘兆同向法院***要求与被告王均香离婚,双方于2012年3月9日在法院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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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法院支持了刘涛的撤销权,判决撤销刘兆同、王均香将其名下房屋以分家析产名义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刘栋的行为。

本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以判例的形式承认了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以债权人的身份有权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但关键前提有以下几点:

首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担保协议签署或者担保责任产生之后。本案中担保责任基于2010年4月2日《个人借款合同》而产生,而债务人无偿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25日,符合立法本意。

其次,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之后对债务人享有债权。担保人于2014年3月28日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才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只要担保人享有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即使追偿权产生于债务人无偿转移财产之后,本案中债务人无偿转移财产发生于2011年4月25日之后,担保人不会因此而丧失撤销权。

此外,撤销权诉讼需要在法定除斥期间之内提出。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当且应当知道债务人无偿转移财产后一年,本案中债务人转移财产虽然发生在2011年4月25日,距离2015年担保人的***已经超过一年,但是担保人得知其转移财产的时间距离***只要在一年的期限内就可行使撤销权。

综上,即便我国是非判例法国家,但在法律未明确规定担保人享有撤销权的情况下,法官通过已有的法律规定结合法理以及案件的实质公平原则进行裁判,通过判决来解释法律、适用法律,是法官以及所有法律人都应秉持的法律精神和司法理念

(作者单位为北京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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