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班第一天税来税往把所有政策整理出来送给大家!
企业一定要注意税收筹划。1月1日起,取消认证期+个税+申报表+印花税+税务登记。
新的一年过去了,我们进入了新的一年,但是这几天出台的政策太多了!2020年上班第一天,我会把所有的保单整理好,发给大家。这些都与工作息息相关,会计师必须立即学习!一月要学习的政策总结打印出来
新的一年过去了,我们进入了新的一年,但是这几天出台的政策太多了!2020年上班第一天,我会把所有的保单整理好,发给大家。这些都与工作息息相关,会计师必须立即学习!
1月份要学习的政策已经汇总打印出来供学习。我们先来看看关键点:
1.取消进货*****360天核销期!17年后,特价票逾期还可以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明确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文件刚刚下发。
3、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再次变更、修订。
4. 2020年新版印花税票将于2019年12月25日发售!
5、可出具《无欠税证明》!但不要为任何企业打开此证书。
6、48号公告正式明确自然人可以申请临时税务登记。
01
取消认证期!
17年后,特价票逾期还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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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通知!1月1日起取消认证期+个税+申报表+印花税+税务登记
一、政策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表、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取消认证确认,时间审计、比较和报告扣除的限制。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确认上述减税凭证信息的使用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取得2016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以及证明确认、审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时限超额,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缴逾期增值税凭证的公告》(2011年第50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6号修订)执行2017年第31号、2018年第3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和扣除增值税扣除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修订) 2018年第31号),进项税将继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抵扣凭证核验期限等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45号)
二、政策解读
1、一般纳税人取得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取消认证确认,审计、比较和报告扣除的时限。即不受360天认证确认、审核比对、扣减期的要求;
2.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机动车销售统一*****、通行费增值税普通*****道路通行费,即使超过认证确认和审核比例的扣除期限,也可以按规定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具体操作:2020年3月1日后(不限时限),可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确认使用;
备注: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指增值税专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函、机动车销售统一*****、增值税电子普通*****日期收费公路收费。
3.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机动车销售统一*****。超过认证确认、审核比对、扣除期限的,由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补充一:增值税红字*****开具没有时间限制,符合开具红字*****条件的可以开具。
本政策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增值税红字*****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6〕47号)为依据,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后*****(以下简称“专用*****”),如果发生退货、*****错误、暂停应税服务等,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特殊红因销售部分退回和发生销售折扣需要开具信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你明白吗?2016年12月31日及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机动车销售统一*****超过认证确认、审核比对、申报扣除时限怎么办?
补充2:《关于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抵免等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三条规定: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图*****的,需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承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的有效期为24小时,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
(二)纳税人应留存交易合同、红字*****、收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临时开票备查。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处理注意事项:
1、申请临时开票权限时,只需提交《原税率开票承诺书》,无需其他材料;
2、纳税人需保留交易合同、红字*****、收款凭证等资料以备查验。
三、临时开票权限的有效期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取得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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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通知!1月1日起取消认证期+个税+申报表+印花税+税务登记
02
总局重大公告!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文件正式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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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通知!1月1日起取消认证期+个税+申报表+印花税+税务登记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建立合理有序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清缴制度,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和税收征管法 根据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有关个人所得综合所得的结算和支付事项现将2019年税收(以下简称“年结”)公告如下:
一、2019年度财务报表内容
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中减去2019年的预缴税款,再扣除速算扣除(税率表见附件),得到当期应退或应退税款年,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应退或应纳税额=【(综合收入-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扣】——2019年预缴税款
根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对账仅计算和结清当年综合所得应退或应缴的税款,不涉及往年和往后年度,也不涉及物业租赁等分类收入、纳税人选择不计入综合所得税计算的年度一次性奖金等收入。
2、不需要办理年度对账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已预缴个人所得税2019年依法缴纳所得税,并符合以下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进行年度对账:
(一)纳税人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缴纳税款,但年度综合所得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最终纳税额不超过400元;
(三)纳税人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未申请年度退税的。
3、需要办理年度对账的纳税人
根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税申报年限查询系统,纳税人需完成年度对账:
(一)2019年预缴税款大于当年应缴税款,申请退税。包括2019年综合收益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年中间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扣缴税率高于综合所得的年度适用税率;申报或未全额扣除扣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未申报或未充分享受综合所得税优惠等。
(二)2019年度综合收益超过12万元,应纳税额超过400元。包括取得两项或多项综合收益,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预缴税款低于年度应纳税额。
4. 可用的税前扣除
下列税前扣除项目未申报或全额扣除的,纳税人可在年度核对期内申请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2019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费用;
(二)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费用扣除、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由纳税人承担2019年不申报或享受;
(三)纳税人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费用。
5.处理时间
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对账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2020年3月1日前出境的纳税人,可在出境前完成年度结账。
6.如何处理
纳税人可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对账。
(二)通过扣缴义务人取得工资薪金或者连续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或培训、指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移动个人所得税APP)。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书面确认,并补充2019年在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收益、相关扣除、税收优惠等. 信息,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扣缴义务人或者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对账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者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以自行更正申报。
……
为引导纳税人合理有序地办理年度对账,避免拥挤、拥堵,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纳税人,提醒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办理。纳税人需要提前或延期预约的,可在法定年度对账期内向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含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进行预约。因年老、行动不便等原因导致独立完成年度对账有特殊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年度对账服务。
特别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 12 月 31 日
03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已更改,再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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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通知!1月1日起取消认证期+个税+申报表+印花税+税务登记
为确保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现将部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释放。现将此事公告如下:
一、为便于纳税人了解,各省(区、市)税务局可因地制宜补充或修改申报表提示及说明。
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纳税人在填报2019年度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免税所得时,不附《个人所得税减免事项报告表》。 “ 暂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3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减免税的公告》( 2015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申报表(2019年第7号)附件4的公告》及附件5中的《营业收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A表)》同时废止时间。
特别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
???2.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详情
3. 营业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表格A)
4、个人所得税减免事项申报表
五、手续费代扣代缴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解读:
为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和报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修改了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现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释如下:
一、修改后的报关单概况
本次修改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结合税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申报内容,规范数据口径,引导和鼓励网上申报,确保纳税人年度结付顺利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以下简称“年结”)。落实和有效落实个人所得税重点政策。主要情况如下:
(一)根据税法关于年度核对的相关规定,对于未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为便于理解和年度核对,《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原为根据不同情况细分。即《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答疑版)》 》,让各纳税人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申请表进行选择,减少填写申请的难度。
(二)根据税法及境外所得相关政策法规,编制并出具《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以便获得海外收入的纳税人可以更清晰地计算、记录和申报信用额度,并进行纳税申报。
(三)根据税法及相关政策法规,调整完善原《营业收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A表)》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申报表》的相关填报内容及说明事项”,让纳税人填写并享受捐赠扣除和税收优惠。
(四)根据税法相关要求和“三代”手续费的办理,设计《代扣代缴手续费申请表》,方便扣缴义务人申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更加便捷、规范的方式收取手续费。
2. 修改后的申报表的使用
《公告》出具的修改后的形式证明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本表适用于纳税年度内仅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简称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本表适用于在纳税年度仅从中国境内取得综合所得,且年综合所得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此表格指导居民个人通过提问来完成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仅在纳税年度内取得中国境内综合所得,并按税法规定进行年度对账的居民个人。
(二)《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本表适用于居民个人在纳税年度内取得境外所得,并应按税法规定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同时,办理境外所得纳税申报时,需提交《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额度。
(三)《营业收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A表)》。本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的所有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人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者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中国并受税法约束。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处理规定。
(四)《个人所得税减免事项报告表》。本表适用于个人在纳税年度内有减免税,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个人自行申报纳税时享受税收优惠。
(五)代扣代缴手续费申请表。本表适用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用的扣缴义务人。
3. 修改申报的开始日期
修订后的申报表将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提供。
04
2020 年发行的新税收邮票
印花税防伪措施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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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通知!1月1日起取消认证期+个税+申报表+印花税+税务登记
现将2019年印发印花税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印花税票图案的内容
2019年印花税票以“丝路远望”为主题,一套9张。每张邮票的面值和图名分别为:1角(丝路远望?镂空丝路),2角(丝路远望?河西互市),5角(丝路远望?广收远宾),1元(丝路远望?船随道),2元(丝路远望?石船贸易),5元(丝路远望?远望?云帆高丈),10元(丝路远望?古道新征程),50元(丝路远望?潮平阔岸),100元(丝路远望?大道步行)。
印花税票图案的左上角有空心篆书“税”字。每张税票底边左侧印有面值和“2019”字样,右侧印有图片名称和“中国税票”字样,以及流水号( 9-X) 按面值排列。
2. 印花税票规格
2019年税票的冲孔尺寸为50mm×38mm,穿孔度为13×12.5。20张为1张,每张尺寸为280mm×180mm,左右冲边。
三、税票防伪措施
(1)采用哑铃异形齿孔,左右居中;
(2)图中所有红板均为专用防伪油墨;
(3)每张印刷品有7个连续的墨号;
(四)其他技术和纸张防伪措施。
政策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9年印花税票的公告》解读,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做好2019年我国印花税票的发行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9年印花税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的主要内容解释如下:
1. 背景
印花税票是印制一定数量的有价证券,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为加强印花税票管理,提高公众识别能力,满足广大收藏者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将同步向社会公布新印花税票的图案和防伪措施。发行新版印花税票时的版本。
二、2019年印花税票的图案内容
2019年“丝路愿景”主题入选2019年印花税票,展示了古丝绸之路和“一带一路”倡议在国家和地区贸易往来、经济发展和文化融合中的重要作用沿途。1-3幅展示了古代丝绸之路在陆地上的顺利发展。其中,《钻丝绸之路》展示了汉代张骞出使西域,正式开启了陆上丝绸之路,《河西互市》则展示了魏晋南疆各国的商人。北朝至隋朝在河西走廊开展贸易活动及“探远客” 表明唐代西域诸国大量迁徙到长安;第四至第六件展示了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发展和演变。石泊通和商贸展示了宋代海上丝绸之路的逐步繁荣,“云帆高”展示了明代使节到西洋的庞大船队;第7至第9件展示了“一带一路”倡议的强大吸引力和号召力,其中“古道”“新征程”表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重大合作项目已经落地生根;聚集。石泊通和商贸展示了宋代海上丝绸之路的逐步繁荣,“云帆高”展示了明代使节到西洋的庞大船队;第7至第9件展示了“一带一路”倡议的强大吸引力和号召力,其中“古道”“新征程”表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重大合作项目已经落地生根;聚集。石泊通和商贸展示了宋代海上丝绸之路的逐步繁荣,“云帆高”展示了明代使节到西洋的庞大船队;第7至第9件展示了“一带一路”倡议的强大吸引力和号召力,其中“古道”“新征程”表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重大合作项目已经落地生根;聚集。
三、2019年印花税票开放时间
2019年印花税票自公告之日起使用。
05
可出具《无欠税证明》!
但不要为任何企业打开此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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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通知!1月1日起取消认证期+个税+申报表+印花税+税务登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继续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积极应对为满足市场主体需求,切实服务和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为纳税人提供《无欠税证明》。》服务发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无拖欠证明》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记录的信息,向纳税人出具的证明不存在拖欠税款的证明。
二、本公告所称无拖欠税款,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无未申报或未申报的税款记录,且不存在下列应缴但未缴纳的税款:有薪酬的:
(一)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纳税期限内未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长纳税期限届满,纳税人未在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
(三)税务机关核对了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而纳税人未缴纳税款的;
(四)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确定的纳税期限内未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未缴纳的其他税款。
三、纳税人因境外招标、企业上市等原因确需出具《无欠税证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实行实名制办税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直接申请开具有效身份证件,无需办理。提供登记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未办理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提供相关有效证明:
(一)对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证或者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然人纳税人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发行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纳税人申请《无欠税证明》,材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受理。向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查询后,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出具《无欠税证明》;不符合核发条件的,不予核发,并告知纳税人涉税事项尚未解决。
六、纳税人办理完相关涉税事项并具备开具条件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出具《无欠税证明》。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别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 12 月 6 日
笔记:
① 本证明根据税务机关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信息开具。
②总行出具的《无欠税证明》与下属分支机构的欠税有关。
③自然人出具的《无欠税证明》,与其名下个体工商户的欠税情况及登记的私营企业类型有关。
06
48号公告正式澄清
自然人可申请临时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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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通知!1月1日起取消认证期+个税+申报表+印花税+税务登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现将若干税收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滞纳金问题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再需要同时缴纳拖欠税款和滞纳金。可以先缴纳滞纳金,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拖欠税款,是指按照《拖欠税款公示办法(试行)》(由令国税总局令9号,经44号修改)。、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确定的纳税期限。
二、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没有营业执照的,应当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有纳税义务。
三、异常户的认定与注销
(一)完成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个税申报年限查询系统,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
纳税人有纳税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未按全部税种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将自动识别为异常纳税人,并停止使用其*****代收账簿和*****。
(二)对欠税异常户,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税款和滞纳金。
(三)被认定为异常户的纳税人受到处罚、缴纳罚款、逾期申报补缴税款的,征管系统自动取消异常身份,纳税人不予退税。无需申请取消。
四、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
(一)税务机关应当在人民法院公布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包括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下同)、滞纳金和罚款。特别税收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报告。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特别税款调整产生的利息,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计算确定。
(二)自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企业被撤销之日止,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 破产程序中出现应税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自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以企业名义报税等涉税事项。
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者财产处置需要开具*****的,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开具*****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具*****。
(三)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特别税收调整产生的利息,由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其中,企业拖欠的滞纳金和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五、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多缴税款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关于多缴税款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逾期税款管理的问题(国税发[2004]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三)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同时废止。
特别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