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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本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来源:互联网 知识问答 22

【法律讲堂】本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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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即诈骗罪)都要求行为人客观存在欺骗行为。

欺诈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他人因欺诈行为已经或继续保持错误理解→他人因此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使第三方获取财产 → 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当欺诈行为与财产转移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因果关系时就足够了。根据刑法理论,下列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不能以诈骗罪论处。

一、诈骗罪要件中的“事实”

这里的事实是指现在或过去的现实(事件或状态),也包括客观确定和可验证的人的心理活动(如隐瞒自己的真实意愿)。

首先,这里的事实不包括人的价值判断。因为价值判断只是个人意见或意见,不是客观事实。例如,如果A告诉你这只股票会大幅上涨,你应该快速开始,但你开始之后,股票会急剧下跌。你不能说 A 是骗局。再比如,某房产中介的人告诉你,这片区域的房价这几年一直在涨,你可以快速买一套,不亏本。结果,你买了之后,房价就暴跌了。你不能说房地产经纪人是骗子。

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一些投资“诈骗”案件中。营销人员(或推销员)的一些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投资建议等,由于只是个人的价值判断,不能合法用于判断欺诈行为。证据。

其次,对未来的预测和对不确定事实的陈述不能是欺诈犯罪中的“虚构事实”。例如,在期货投资的“欺诈”领域,对期货未来走势的“反向引导”,买入涨跌,只要作恶者不控制期货的走势和涨跌,作恶者不能以诈骗罪定罪和处罚。因为在期货走势和涨跌不受控制的情况下,期货走势和涨跌不受行为者的控制,行为者的“反向引导”行为既不能保证投资者一定的利润,也不能做出投资。 . 人一定要赔钱,使投资者的投资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婚外情借钱诈骗案例有哪些,根据刑法理论,

最后,欺诈犯罪的事实应该能够被理解和核实。关于封建迷信和鬼神故事的陈述不能成为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因为这些事实无法用客观规律来理解或证实。这已经成为生活中的常识,依据这些事实的人一般不会被刑法考虑。受到保护(见下文讨论)。

2、简单粗暴的欺骗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刑法上的“欺诈行为”

在刑法理论中,简单、笨拙、易见的欺骗行为应当排除在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范围之外。因为刑法是适度的、补充的和最终的。对于信任那些明显拙劣或虚假的欺骗行为的“受害者”,那么刑法不需要保护这种信任(但可以通过民法和行政法进行调整和保护),只有那些复杂且难以察觉的欺骗行为, 会受到刑事处罚。

比如,有人冒充秦始皇、乾隆帝在世行骗婚外情借钱诈骗案例有哪些,有人利用封建迷信和鬼神传说行骗。. 但是,如果犯罪人冒充秦始皇、乾隆、孙中山的后裔诈骗钱财,则构成诈骗罪。

3、欺诈行为与财产损失缺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欺诈行为”

如前所述,在某些涉及投资“欺诈”的案例中,推销员的“诱导”投资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和诱导性。但是,诈骗罪中的诈骗内容足以导致被害人处分财产。,然后自愿交出或处分财产并失去对该财产的占有。由于客户进入平台进行交易投资,并不意味着财产损失,因此诱导其在平台上开户、充值、频繁操作等并非诈骗罪中的关键行为,导致客户处置财物造成损失的,不属于诈骗罪。欺诈罪。

其次,虽然招揽客户有夸大成分,但客户明知投资风险高,开户时已签署《开户协议》,明确表示投资可能造成大额亏损,无法保证盈利. 应该清楚地认识到高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投资客户的财产损失很可能发生,推销员的“营销欺骗”行为与“诱导投资”行为在刑法上不存在因果关系。

司法实践中,在一些涉嫌诈骗罪的无罪开释案件中,“被害人”没有误解,没有基于误解处置财产,缺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成为无罪释放的因素之一。判决。一。

4、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或欺骗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行为人虽然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欺骗,但主观上缺乏诈骗的犯罪意图、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涉嫌诈骗罪的事实,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明确,证据不足,欺骗罪不能被视为犯罪(或犯罪)。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不正常履行合同≠诈骗罪,重点考察行为人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及其对所承担债务的态度。行为人虽未按照约定履行,但承认债务并积极履行或创造履行的,可以排除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二)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行为人以欺骗手段骗取财物是为了抵消债权,不能据此认定主观“非法占有目的” .

(三)行为人有真实还款行为,有还款能力,不存在逃逸、藏匿财物等行为的,不能确定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四)行为人与对方发生民事***,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占他人财物实现权利的。这种行为是不恰当的,甚至可能涉嫌其他犯罪,但不能据此确定行为人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

(五)民事借款***、民事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区分犯罪与非犯罪的关键,即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六)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财产,客观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案件中的证据也能够证明肇事者不违法。占有的目的,或者案件中的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

......

此外,对于市场运作中的一些“欺骗”行为,如果行为人付出一定的代价,欺骗的目的是为了方便交易,谋取商业利益,即使谋取非法利益,但有实质交易,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不能认定为诈骗罪。是否构成其他犯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宣传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例如,在部分涉嫌保健品“诈骗”的案件中,销售保健品的公司持有保健食品销售许可证,所销售的保健品是“三证”齐全的合格保健品。面对消费者的投诉,有退货和退款。行为; 即使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可以通过民法和行政法律予以调整),但在本质上也不能否认存在实质***易,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获利,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

根据刑法的适度性,如果可以通过民法和行政法解决问题,就没有必要用刑法来规范。因此,可以通过民法和行政法对上述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欺骗行为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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