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非居民个人等按规定无需办理办理汇算清缴指南
一、适用事项
按照国务院《广州南沙市深化南沙综合方案》规划在广州市南沙区(以下简称广州南沙)全区工作的港澳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粤港澳全面合作走向世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条例》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财税[2022]29号)规定《2022年广州市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以下简称《广州市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适用本指南)。具体优惠政策如下:
(一)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个人所得税负担超过香港的部分免征。
(二)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负担超过澳门的部分免征。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面向世界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市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
(四)《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30号)。
(5)《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22]1号)。
3.处理时间
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在广州南沙办理2022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可享受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办理时间为如下:
(一)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营业收入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为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符合优惠条件的补贴收入,与港澳居民综合所得和营业收入的结算支付期限一并申报。
(四)非居民个人等按规定无需办理结算支付的,可于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申请。
四、适用对象
(一)在广州南沙工作,在广州南沙取得收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
(二)在广州南沙工作,在广州南沙取得收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
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取得港澳居民身份符合本指引优惠政策规定的,自取得港澳居民身份次月起享受本指引优惠政策。
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丧失港澳居民身份不再符合《指引》优惠政策规定的,自丧失港澳居民身份次月起不再享受《指引》优惠政策。港澳居民身份。
5. 处理所需信息
(一)港澳居民诚信条件承诺书。
(二)有效港澳居民身份证件:
1. 香港特别行政区***签发的香港居民身份证(适用于香港居民);
2、澳门特别行政区***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
三、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通行证。
(三)港澳居民在广州南沙工作的相关材料:
1、在广州南沙市注册的实体经营企业或其他机构受聘或受聘的,应提供与受聘或受聘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材料;
2、在广州南沙提供独立的个人劳务,需提供劳动合同等材料;
3、在广州南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在广州南沙投资的投资协议及其他材料。
(四)入选广州市南沙区区级以上***或***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领取人才项目或人才项目人才补贴的港澳居民,应提供相关材料为补贴。
(五)港澳居民应参照港澳税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中涉及的减免税项目和扣除项目等相关资料。
(六)港澳居民在内地开立和开通的第一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等信息。
(七)代用人单位(包括按照累计扣缴办法代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劳动报酬的单位,下同),或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需提供授权文件。
上述合同、协议或证件等时效性材料必须在享受优惠的期限内有效。港澳居民应当自年度核对期结束之日起保存有关办理材料备查5年。线下处理的,应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副本,线上处理的,应上传彩色电子副本。
6.如何处理
港澳居民使用多份不同的港澳居民身份****纳税登记的,应先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1) 自己做
1. 计算减税额。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渠道(方式)个税申报总数个税申报总数,计算港澳地区税负和减税额。计算结果仅供参考。
2、申请减免税(退)税。
(一)网上申请。居民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V-Tax远程办税平台申请减免税(退)税,非居民纳税人可通过V-Tax远程办税平台申请退税。
(2)离线处理。港澳居民也可邮寄或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税务服务办公室申请。邮寄日期以邮政部门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税务服务处港澳居民个人税收优惠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