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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免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

来源:互联网 知识问答 19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免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

1.

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取得的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我需要为个人所得税豁免提供哪些信息?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税法)规定个税申报出差补助,医务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标准包括各级***规定的补贴和奖金标准。

考虑到相关人员目前正处于疫情防控第一线,所在单位也承担着较重的防控任务,为切实减轻相关人员及所在单位的负担,此次临时工作上述人员取得的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缴费单位无需申报,只保留开证人员名单和金额备查。

2.

个人取得***规定的疫情防控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申报吗?

回答:是的。考虑到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人员都在疫情防控的第一线,所在单位也承担着繁重的防控任务,为尽量减轻医务人员的负担,预防工作者及其单位,临时工补贴和奖金,单位免申报,只需保留支付人名单和金额备查。

3.

请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才能证明受疫情影响较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2020年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时应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关于申请延长亏损结转期限的政策声明》。 2020年结算缴纳。纳税人填写纳税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关于延长亏损结转期适用政策的声明》中所属的具体行业,并应符合政策要求和主营业务收入。对您所选择的符合要求的比例、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

我公司是医药化工设备制造安装公司,专业制造药物提取浓缩设备。如果我公司现在可以申请生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疫情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如果贵公司被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扣除。

5.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扣除政策,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获得设备,是否适用于一次性扣除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要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计入当期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采购”包括货币采购和自建两种形式,与单价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一致。融资租赁不属于以上两种形式,

6.

请问定点医院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发生的部分专项费用,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答:目前,定点医院因疫情防控发生的支出加计扣除没有特别优惠政策。但定点医院等单位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发生的研发费用等支出,符合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7.

请问,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采购设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次性扣除政策中,扣除额度是否限制在500万元?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税法),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无论单价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可在税前扣除一次。

8.

请问企业采购的防护物资,如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个税申报出差补助,不能开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交易对方为已纳税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散经营的个人的,其支出由税务机关核定代表另一方。公司开具的*****或收据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据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支出项目、

9.

请问本次疫情定点医院与新冠肺炎相关的人工费、消毒费、新建专用通道、CT室隔断等费用是否可以单独项目,研发企业所得税结算时的成本。加上75%的扣除?

答:定点医院与疫情有关的支出属于研发费用的,可按有关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暂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因此,就目前政策而言,定点医院发生的人工费、消毒费、新建专用通道、隔断CT室等费用可以作为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在税前扣除,但不能在税前扣除。加计扣除。

10.

您如何理解县级以上人民***及其部门的捐赠情况?我可以向任何***部门捐款吗?

答:根据《关于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众福利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机关及其部门等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准予在计税额中全额扣除收入。因此,无论是哪个***部门(如民政局、卫生局等),只要符合县级以上条件,属于国家机关范围,

11.

作为企业,如何知道自己是否属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我需要申请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就名单进行联系,有关事项将尽快明确。

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税法)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捐赠现金和物品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那么一季度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时候可以申报并享受这个政策吗?

答:企业可以在一季度申报享受优惠,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要求感染(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应栏目中填写捐赠全额扣除额,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13.

个人直接向定点防控医院捐赠抗疫医疗物资的,医院需向个人出具接受函。除了在收件信中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物品名称和数量等,还需要注明捐赠物资的价值吗?如果医院的收据没有注明金额,我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才能扣除个人所得税,才能全额扣除?

A:购买医用防护物资时可以保留*****、购物小票等购买凭证。

1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为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标准包括各级***规定的补贴和奖金标准。省级以上人民***规定的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那么,***制定的标准可以是乡(镇)***发布的标准吗?对于其他人员,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医务人员与疫情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预防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处理。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以上人民***规定的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其中,***规定的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人员的标准,包括各级***颁布的标准。上述以外的其他涉及疫情防控的人员,按照省级以上人民***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15.

请问个人给协会捐款后,再给当地医院捐款支持防疫工作,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吗?

答:只要协会符合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条件,个人通过协会向当地医院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捐款,可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6.

对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创或亏损严重、纳税人有实际困难的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哪些减免政策?如何申请?

答:《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决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确有纳税困难的,可以按照当地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房地税。

17.

受疫情影响严重损失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能否申请减免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答:受疫情影响,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出台的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地方人民***和税务部门,可以申请房地产和土地的减免税。申请流程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18.

我公司是一家综合性酒店,同时经营住宿和餐饮业务。我担心国家在疫情期间出台了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我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是否可以放弃住宿服务的免税政策,只享受餐饮服务的免税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所得,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说明》(财税[2016]36号)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各种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为居民提供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是属于生活服务范畴的两项应税活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应税行为的减税规定,可以免征和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税、减税。

您的酒店可以选择按照上述规定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住宿服务增值税。一经免收,36个月内不得申请住宿服务增值税减免。

19.

我看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18条:纳税人逾期提交相关资料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不被认定为异常户。” 打扰一下。“是指依照《征管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并经批准后的逾期申报,还是未在规定期限内报税造成的逾期申报?

答:税总发[2020]14号文中的“延迟申报”是指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造成的逾期申报。需要注意的是,受疫情影响,仍无法报税或延期至2月28日纳税的纳税人,可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办理延期报税手续并进行申报。同时报税。税务机关依法不征收滞纳金、行政处罚、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认定为异常户。纳税人应当对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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