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根据2020第二次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中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通俗来讲,民间借贷就是个人和个人,个人和单位或者单位和单位之间的借款。
民间借贷***中,利息的有无、利息的具体计算在借贷金额较大的诉讼往往是需要重点考量的争议焦点。本文主要就民间借贷案件中常见的「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以及「迟延履行利息」这三类利息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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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期内利息不一定有
借期内利息是指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比如:甲于2021年1月1日向乙借款1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1%,于2022年1月1日到期时还本付息”。借期内利息就是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在一年内计收的利息。
基于《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25条对借期内利息的相关规定,梳理如下:
(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的,按照双方的约定利率计息,但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写为LPR)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
(2)没有约定的,没有利息
不管是个人和个人,个人和单位还是单位和单位之间的借款,只要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的,在诉讼中主张支付利息的,都不予支持。
(3)约定不明的,分情况
借贷双方对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的,如果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款,不支持借期内利息;如果是个人和单位或者单位和单位之间的借款,法院应当结合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司法实践中,一般支持按照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的LPR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