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6日肖某与王某在县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市××楼房屋离婚后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但是女方需共支付男方169964元,其包括男方父母出资的100000元整和男方29个月的按揭款计69964元。分两次付清,第一笔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签字前支付100000元整,第二笔在男女方处理房子归属签字前支付69964元。由于共有房产目前无法过户给女方,所以第二笔钱共计69964元双方可以房子分割协议为准,签字时女方需支付男方第二笔款项,或者女方需要公证男方予以配合。”签完离婚协议书后的当天下午,王某微信告知肖某,要给他支付第一笔款项100000元,但肖某说“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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