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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产权认定依据 对被征收房屋产权发生争议如何办

来源:互联网 知识问答 16

1.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之间的行政争议。争议主要有:被征收人认为征收决定违反公共利益原则的要求,法律程序,被征收人认为***违反征收决定;以及被征收人不服征收补偿决定的补偿金额。此类***属于行政***,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2.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因补偿协议发生的民事***,性质上属于民事***。这类***具体包括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项。这种***,被征收人或征收部门除了诉讼救济,还可以协商解决。

第1章拆除管理

第一条。因城市建设和开发需要拆迁需要集体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二、在规划建设控制区内涉及房屋拆迁、取消宅基地安置的,由用地单位(以下简称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销售公寓房屋安置。有条件的镇(区)可以建设小高层或高层公寓房屋进行安置。

第三条。城市规划建设控制区外的农村居民可以选择自建房屋安置,但应当在规划的新农村集中安置点建房,并鼓励其放弃宅基地选择出售公寓房屋安置。对整村、整组征地拆迁,以及被征地组拆迁,将实行公寓住房安置。

第四条管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房屋拆迁涉及的评估、测绘、动迁、房屋拆迁等具体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

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补偿等相关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在册农业人员拆迁安置基准面积的认定和宅基地的审批,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寓房价的审批、认证和仲裁

第二章拆迁补偿

第七,被拆迁房屋补偿中的合法建筑面积,以合法有效的核定建筑面积为准。由具体镇(区)界定。

第八,房屋拆迁的各类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1.房屋置换评估价格。按照城市房屋的重置价格,组合成新的评估单价合法建筑面积。

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房屋,第一套房屋内的附属物以合法批准的面积为准,按房屋重置评估价补偿,不作安置。超过法定批准的部分视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房屋,不计算增加的房间面积,超过批准建筑的部分按违章处理,不予补偿。核定建筑面积不足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2.装修房屋评估价值

3.配件补偿。各种附属物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各镇(区)自行合理确定。特殊附属物补偿,由各镇(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价格补偿鉴证。

4.补贴。(详情请参考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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