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汇算清缴12个变化(2015年3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规定相关纳税人需于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完成2020年度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
需要注意的是,今年个税汇算清缴有12项变化,还有5项工作需要提前完成。大家一定要注意。
一、2020年个税汇算清缴12项变化
1. 不需要办理年度对账的个人
纳税人已依法预缴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对账:
1. 需要每年缴纳最终税款,但综合收益每年不超过12万元;
2、年纳税额不超过400元;
3、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缴税款相同或不办理退税。
【提示】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形,不计入会计豁免。
2、需要办理年度对账的纳税人
根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完成年度对账:
(一)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并申请退税的:
主要情况如下:
1、2020年度综合所得低于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
2、2020年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不申报扣除;
3、费用扣除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企业(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等专项附加扣除、税延养老保险扣除不足;
4、非在用人单位工作,仅取得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需通过年度对账办理各项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中适用的预扣预缴税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的年度适用税率;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或未充分享受综合所得税优惠的,如残疾人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但在预缴税款等时未扣除税款。
(二)年综合所得超过12万元,应纳税额超过400元的。
主要情况如下:
1、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工作并领取工资薪金,扣除费用(5000元/月)在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
2、纳税人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各项综合所得合计所得后,适用的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代扣代缴税率;等等。
3.处理时间
年度对账期为 2021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四、2020年新变化
(一)单位**确认:增加电子等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由单位负责办理的,纳税人应当在2021年4月3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与单位确认。
实际理解
(一)由单位办理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与单位确认。
(二)增加了电子确认方式,即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确认,与书面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提示】确认完成后,纳税人需如实向本单位提供2020年度本单位以外的全部综合所得、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的完整性。
(二)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并要求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为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2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并要求其代为办理年度核对的,单位不予办理。
(三)具有全日制学历的实习生可以要求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2号公告规定,用人单位除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外,还包括按照累计扣缴办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劳动报酬单位,主要是保险业务员、证券经纪人或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纳税人向单位提出**要求的,由单位办理,或培训、指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完成年度终报及退(补)税。
(四)增加“主要收入来源”的概念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2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无用人单位的,应当向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三项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五)增加“首犯不处罚”免予处罚的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2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对账时,因非主观故意等原因,报送的申报资料填写错误,导致多退或少缴的纳税人在年度核对中,自愿或通过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先违规不处罚”的原则免予处罚。
(六)与2019年度财务报表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2号公告规定,申请2020年度最终退税的纳税人应当申请2019年度最终退税但未办理或已被税务机关告知有疑问的在2019年度最终纳税申报中拒绝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最终纳税申报、更正申报或说明相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通过联动2019年纳税人申报记录,提示纳税人诚信申报、依法办税,履行公民义务,更好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纳税人涉税信用记录。
(七)扩大预填服务范围:2019年,扩大工资薪金收入和劳务收入(保险经纪、证券经纪)两类,将工资薪金收入、一切劳务收入包括在内。 2020年稿酬、稿酬、版税。四项加起来。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2号公告规定:年度对账开始后,税务机关通过网上税务局按照一定规则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人预填服务。如对缴费结果无异议,系统将自动计算应补或退的税额配偶大病个税申报,纳税人可获知是否需要办理年度对账。
(八)通过邮寄方式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可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及时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2号公告规定,通过邮寄方式申报纳税的纳税人,需通过网上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及时纳税(税务服务大厅)。
(九)开通网上税务局(网页)申报境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2号公告规定: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人境外所得申报便利度,2020年年报还将开通网上税务局(网页)境外所得申报功能.
(10) 增加和优化申报过程中的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2号公告规定:在全面梳理纳税人申报错漏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增加和优化申报流程提示,引导纳税人准确填报。在声明中。例如,对于多次从营业收入和综合所得中扣除6万元的纳税人,我们将提醒其更正营业收入申报,依法、准确享受综合所得扣除。
(11)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禁用“删除”功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为防止纳税人误删已有的年度扣缴记录,造成申报错误,我们已关闭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中的“删除”功能。可以通过异议上诉解决问题。
(12)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设置撤销次数上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为防止个人纳税人随意填报、撤回退税申请,干扰正常对账秩序移动个人所得税应用程序中的撤销。退税申请撤销次数超过一定数量的,系统将自动取消纳税人的网上撤销权限,纳税人需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后续事宜。
5、综合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计算
根据税法规定,2020年底后,居民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需汇总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 2020.(以下简称“综合收益”)。
扣除6万元费用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个人所得税综合税率2020年的预缴税款再减去当年的最终应纳税额,得到应退税款或应纳税款,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或纳税。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纳税额=【(综合所得-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 2020年缴纳的预扣税
“根据税法规定,年度对账不涉及房产租赁等分类收入,以及纳税人选择不计入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税的年度一次性奖金等收入。 。”
随附的:
6、税前扣除
2020年度发生的下列税前扣除项目,未全部申报或扣除的,纳税人可在年度核对期内申请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大病医疗费用;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费用扣除、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同时要记住,6月30日前要交税,但是不通过最终结算的会被罚款,还可能会影响信用!此外配偶大病个税申报,纳税人如未能按时完成年度纳税清缴,需额外承担每日5/10,000的滞纳金!
也就是说,年度对账申报后,如需缴税,请在2021年6月30日前缴税,否则将面临每日5/10,000的滞纳金。
2. 5 准备工作
1、个人所得税APP还在手机里吗?
如果个人所得税APP已卸载,则重新安装个人所得税APP。
2、你记得账号密码吗?
使用“手机号”或“证件号”登录个人所得税APP。
如果您忘记了密码,您可以通过“找回密码”找回密码后登录。
您可以选择“绑定手机号验证”或“我的银行卡验证”进行验证。
注意:重置密码,密码长度为8-15位,必须包含特殊字符(如:%、&、#等),且必须包含两个或多个大写字母、小写字母, 和数字,不允许有空格。
为方便下次快速登录,您可以在“个人中心”模块下的“安全中心”中设置“指纹登录”或“扫脸登录”。
3、基本信息是否正确?
通过“个人信息”、“就业信息”、“家庭成员信息”、“银行卡”下的“个人中心”模块,可以分别查看和修改相应的基本信息。
4.收入准确吗?
通过“首页”模块下的“所得税明细”,可以查看到相应年度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作者报酬”、“版税”。
进入2020年所得税明细界面后,可以查看对应月收入的“总收入”、“总申报税额”和“扣缴义务人”、“收入”和“申报税额”是否正确。
5、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全部填报?
您可以通过“首页”模块下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查看当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如前项报告省略或需要修改,可在“专项附加扣除报告”中填写或修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护理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 “在“家”模块下”,以及“赡养老人”对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