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适用查账征收)
十月宣言正在进行中。为了方便大家填写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申报表(适用于审计征收),小编整理了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请需要的纳税人仔细阅读!
关注一个
审计收预付款申报表第八行“弥补往年亏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结转结转至下一年度,并补入下一年度的收入,但最长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审计收预付款申报表第八行“弥补上年亏损”加大了监测力度。都有些什么样的规矩?
1、第8行“纳税人按实际利润预缴弥补上年亏损数额”:该栏为“自动带出,不可修改。9行累计=A
若A>0,则银行本期金额=A的最小值与系统弥补往年亏损的能力
若A≤0企业所得税季报怎么算,则银行本期金额-A<上一报表第8行累计金额,银行本期=A;否则,本行本期=-(上一报表第8行累计金额)”
2.“按实际利润预缴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累计额”:“自动计算,不可修改,计算规则为本期金额+上期累计额。” 第8行累计金额≤系统计算可补止损且累计金额>0
例如
例如,纳税人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万。
第一季度:当A>0时,A为6000,6000与20000中较小的值。6000为弥补上年亏损的金额。
当前金额
累计金额
4个
总利润
10000
10000
5个
加:具体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1000
1000
6个
减:非应税收入和税基减免的应税收入
2000
2000
7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减少
3000
3000
8个
抵消往年亏损
6000
6000
A=10000+1+0=6000
9
实际利润(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第二季度:如果A≤0,则银行本期金额-A<上一报表第8行累计金额,银行本期=A;否则,本行本期=-(上期报表第8行累计金额)”
若A≤0,则A为上期报表第8行-24000、24000或累计金额6000中较小者,本行本期=-(上期报表第8行累计金额以前的报告表)
-6000为本期金额,用于弥补往年亏损。
当前金额
累计金额
4个
总利润
-20000
-10000
5个
加:具体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1000
2000
6个
减:非应税收入和税基减免的应税收入
2000
4000
7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减少
3000
6000
8个
抵消往年亏损
-6000
A=-20000
+1+0=-24000
9
实际利润(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18000
-18000
关注两个
关于填写总公司分配表三要素的问题
跨地区经营的总分公司分布表已与纳税汇总登记信息核对。请注意,下级分支机构信息必须准确,分支机构向上级总部报送的信息也必须准确。具体而言,如上述总、分公司发生变更,未能及时到税务机关备案,请及时到办税办完成相关资料的正确报送。
增加了同省市跨区域经营的总分公司分布表,便于对比监控。将分公司的分布表与北京总公司的分布表进行比对,验证一致性。
总行分布表中的三个因素可以根据上一季度的预付款申报数据自动带出。请先核对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三要素,核对无误后保存申报。
业务口径三要素:
根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征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五条规定,分支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三项因素。各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比例。
关注三
主表与附表的逻辑关系
高新技术企业所有者表及附表三增加监测。附表3第4行“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累计金额是否等于主表第9行*10%。
附表1、附表3填写本期转回累计金额。附件1《非应税所得及税基减免税额明细表》“本期金额”为计算所得,不能填写。上表“累计额”填报纳税人自本年1月1日(或开业之日)至本季末或本月末减免税基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0的填报,填0;金额及优惠明细表填写控件:本期金额不可填写,
关注四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10月1日起、2015年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用稽查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政策.
一、什么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的企业。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注: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自行申报享受50%的减税政策,无需税务机关批准。
2、什么是“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
答:是指按50%的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20%=应纳税所得额*10%,即实施减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税率为10%,下调幅度为15%。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政策
(一)对稽查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按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的,可享受减半减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享受减半减税政策。
(二)企业按固定比例征收。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享受减税政策。
(三)配额征收企业。因优惠政策需要调整、减少配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程序调整,按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当年预计满足小微企业条件的,可享受减半减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减税政策。
企业在预缴时享受减半税收政策,但在缴款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例如
企业A在2015年为非小型微利企业,2016年二季度报表时,默认小型微利企业标识为“否”。公司预计2016年达到文件中关于中小企业微利企业的要求,可勾选“是”。自动计算税收减免。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税款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填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纳税期限: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姓名: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以弧分列)
线路时间
项目
当前金额
累计金额
1个
1、按实际盈利金额预付
2个
营业收入
3个
运营成本
4个
总利润
5个
加:具体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6个
减:非应税收入和税基减免的应税收入(请填写附件1)
7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减少(请填写附件2)
8个
抵消往年亏损
9
实际利润(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10
税率 (25%)
11
应交所得税(9 行 x 10 行)
12
扣除:所得税扣除(请填写附件3)
13
实际预缴所得税
——
14
具体业务预缴(征收)所得税额
15
应缴纳(应退)所得税额(第11行-第12行第13行第14行)
——
16
减:以前年度抵减的本期多缴所得税
17
本月(季)实际应缴纳(应退)所得税额
——
18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缴
19
上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20
本月(季度)的应税收入(第 19 x 1/4 或 1/12 行)
二十一
税率 (25%)
二十二
本月(季)应缴纳的所得税(第20行×第21行)
23
减:所得税减免(请填写附件3)
24
本月(季)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第22-23行)
25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缴税款
26
本月(季)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所得税额
27
总部纳税人
28
总部
总分摊所得税额(第15行或第24行或第26行×总分摊预缴比例)
29
所得税财政集中拨付
30
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第15行或第24行或第26行×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31
其中:总部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拟分摊的所得税额
32
分支
机制
分配比例
33
分配所得税
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
是的
不
本人声明,本次纳税申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国税规定完成的规定,真实、可靠、完整。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纳税人公章:
代理报关中介机构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会计主管:
经理:
接受者:
负责人证号:
填表日期:年月日
代理申报日期:年月日
受理日期: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稽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按月(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本表适用于跨地区合并征税企业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2.表头项目
1.“纳税期间”:自纳税期间当月(季)的第一天至当月(季)的最后一天。
纳税人在年中开办企业的,“纳税期限”为当月(季)开始营业之日起至相应月(季)季的最后一日。从次月(季)季起按正常情况补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上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3.填写每一栏
1. 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写第2至17行。
其中:在第2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栏中,填报其所属月(季)季的第一天至最后一天的数据;在“累计金额”栏中第2行至第17行,填报自当年1月1日起至对应月(季)季最后一天的累计金额。
2、第二部分,纳税人按上一纳税年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预缴税款的,填写第19至24行。
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栏,填报其所属当月(季)的第一天至最后一天的数据;在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栏中,填报自当年1月1日起至相应月(季)季最后一天的累计金额。
3.第三部分,纳税人采用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缴税款的,填报第26行。
其中:“当期金额”栏,填报相应月(季)季度第一天至最后一天的金额;累计金额。
4.填写每一行
1.第1行至第26行,纳税人按预缴申报方式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写第2至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缴”的纳税人填写第19至24行。实行“预缴”的纳税人填写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填写第26行。
2.第27至33行由跨地区合并纳税人(以下简称合并纳税人)填写。其中:合并纳税人总行在填写第1至26行的基础上,填写第28至31行,合并纳税人二级分支机构只需填写第30、32、33行这种形式的。
五、具体项目填写说明
(1)按实际利润预付货款
1、第2行“营业收入”:填写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出纳税人的营业收入金额,不参与计算。
2、第3行“营业成本”:填写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会计制度计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出纳税人经营成本的数额,不参与计算。
3、第4行“利润总额”:填写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所列利润总额一致。
4.第5行“从特定业务中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从特定业务中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的预计应纳税毛利率计算得出的预计毛利填报。
5、第6行“免税所得及税基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填写不征税所得、免税所得、扣除所得、扣除所得、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及税法规定的其他数额。本行通过《非应税所得及税基减免税基明细表》(附件1)填报。
6、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金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填报。固定资产”(财税[2014]75号),固定资产税收上加速折旧的税收调整,会计上的非加速折旧。本行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表》(附件2)。
7、第8行“以前年度弥补亏损”: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按本表相关行的计算结果填报。第 9 行 = 4 行 + 5 行 - 6 行 - 7 行 - 8 行。
9、第10行“税率(25%)”:填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
10、第11行“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的计算结果填报。第11行=9行×10行,第11行≥0。合并纳税人跨地区经营的总分公司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行×第10行。
11、第12行“所得税减免税额”:按照税法规定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所得税减免税额。本行填写《所得税减免税明细表》(附件3)。
12、第13行“实际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以前月、季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不填报“当期数”栏目。
十三、第十四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收)所得税额”:填报特定业务已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征收)的所得税额。施工企业总行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填报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十四、第十五行“应缴纳(退)所得税额”:按本表相关栏目计算填写。第15行“累计金额”栏=第11行-第12行-第13行-第14行,第15行≤0填0;“本期金额”一栏留空。
15、第16行“减:上一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本期抵减额”:填报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在本纳税年度已抵减的所得税额。前一年未退还的。
16、第17行“本月(季)实际应缴纳(应退)所得税税额”:按相关行计算填报。第17行“累计金额”栏=第15-16行,第17行≤0填0,“本期金额”栏留空。
(2)按上年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缴的款项
1、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写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前金额”栏留空。
2、第20行“本月(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按相关行计算上报。
(1) 按月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
(2) 按季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
3、第21行“税率(25%)”:填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
4、第22行“本月(季)应交所得税”:按本表相关行计算填写。22 行 = 20 行 × 21 行。
5、第23行“扣除:所得税减免税额”:填报当期按照税收规定实际享受的所得税减免税额。本行填写《所得税减免税明细表》(附件3)。
6、第24行“本月(季)应交所得税”:按相关行计算填报。第 24 行 = 第 22-23 行。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缴税款
第26行“确定本月(季)预缴所得税额”:填写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的本月(季)应纳税额。
(四)汇总纳税企业总分公司相关事项填报情况
1、第28行“总行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总行,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当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公司分摊 填入按预缴比例计算的当期预缴所得税额,按不同预缴方式计算:
(一)“按实际利润预缴”的合并纳税人总公司:第15行×总公司分担预缴比例。
(2)“预缴上一纳税年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的合并纳税人总部:第24行×总部应分担的预缴比例。
(3)“按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缴”的合并纳税人总行:第26行×总行分担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总行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的企业,填写总行分摊的预付比例为25%;、总公司应分担的预缴比例按省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填写。
2.第29行“所得税财政集中分配”:汇总纳税企业总行,依据本表(第1至26行)预缴本月(季)所得税额,按财务集中度填写按预缴比例计算的当期预缴所得税额,按不同预缴方式计算:
(一)“按实际利润预缴”的合并纳税人总部:行15×集中财政分配预缴比例。
(二)“按上一纳税年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缴”的合并纳税人总部:第24行×集中财政预缴比例。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缴”的合并纳税人总部:第26行×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的企业,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为25%;税务机关填制。
3、第30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总行,以本表(第1至26行)当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企业所得税季报怎么算,分公司应缴 填入按分摊预缴比例计算的当期预缴所得税额,按不同预缴方式计算:
(一)“按实际利润预缴”的合并纳税人总部:第15行×分公司分摊预缴比例。
(二)“预缴上一纳税年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的合并纳税人总部:第24行×分支机构分摊预缴比例。
(三)“按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缴”的合并纳税企业总部:第26行×分公司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分行分担预缴比例”: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的企业征收纳税人,填报50%的预付款比例由分行分摊;省内经营汇总 纳税企业及分支机构按省税务机关规定分摊预缴比例。
分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分公司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公司分摊所得税额”填报银行。
4、第31行“其中:总行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分担所得税额”:填报跨地区合并纳税人的总行、设立的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和按规定视为二级分支机构,当期应分摊的预缴所得税额。
5、第32行“分配比例”: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按照《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确定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6、第33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对合并纳税人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预缴或结清的所得税额。第 33 行 = 30 行 × 32 行。
6.填写“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1.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本年度预缴时选择“是”,累计预缴会计利润不符合条件的选择“否”小微企业条件。
2、本年度新设企业,“资产总额”、“从业人员人数”符合规定条件的,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3、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本年度预计会计利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微型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4.纳税人在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因上一年度尚未完成汇算清缴,可根据上年四季度预缴情况选择“是”或“否”。
本栏为必填项,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七、表与表的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
2. 第 11 行 = 9 行 × 10 行。当合并纳税人的总部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 11 行≠第 9 行×第 10 行。
3、第15行=第11行-第12行-第13行-第14行,第15行≤0则填0。
4、第17行=第15行-第16行,且第17行≤0,填0。
5. 第 20 行的“当前金额”= 第 19 行的“累计金额”x 1/4 或 1/12。
6. 第 22 行 = 20 行 × 21 行。
7. 第 24 行 = 第 22 行 - 第 23 行。
8. 第 28 行 = 第 15 行或第 24 行或第 26 行 × 指定比率。
9. 第 29 行 = 第 15 行或第 24 行或第 26 行 × 指定比率。
(2) 表之间的关系
1. 第6行=《非应税所得及税基减免明细表》(附件1)第1行。
2、第7行“本期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件2)第13行第11栏;第7行“累计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录2)第13行第16栏。
3.第12、23行=《所得税减免明细表》(附件3)第1行。
4、《企业所得税合并征税分支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第30行=“分支所得税分摊额”。
5、第32行、33行=填报《企业所得税统税分局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的纳税人相应行的“分配比例”和“分配所得税额”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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