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字数共计2888字,大约花费9分钟阅读时间。
网络金融是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各种金融业务的有机结合1,网络金融借款就是其业务形式之一。不同于传统的借款合同有书面的借款合同、欠条等证据,网络金融借款整个操作流程均通过网络化方式运行,借款合同等证据的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系电子证据。本文拟通过分析本团队近期代理的网络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就法官关注的同类型案件焦点问题在实务中的认定做评析如下:
一、案例主体
消费金融公司A,借款人B,居间服务公司C,通讯运营商D。
二、商业模式
C公司为A公司开发软件APP,借款人B首先通过在APP申请注册账号密码,其次选择贷款本金、利息、期数等借款需求以及填写个人信息,最后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收款银行卡正反面照片完成身份验证。
A公司委托通讯运营商D通过给借款人B在APP上填写的个人手机号码发送验证码的方式授权A公司查询其个人征信,同时C公司提供的身份验证技术为OCR技术识别2,通过该技术识别借款人B上传在APP上的本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以及收款银行卡正反面照片,与其在APP上填写个人信息及贷款信息相吻合后即完成对借款人B的身份认证。身份认证通过后APP自动生成个人贷款申请表、消费信贷合同条款、授权书并由借款人B核对、阅读后签署其电子签名,随后通讯运营商D再次给借款人B发送验证码,第二次确认电子借款合同成功签署。最后A公司按约定履行放款义务。
商业模式如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