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在第十二章,共有十三个条文。
其中,涉及借款期限的主要有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一条、第六百七十三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八条,几乎占了半数之多。
如果借款合同对于借款期限有约定,自然按照约定,但如果没有约定借款期限该如何处理呢?实践中这样的情形不在少数,所以法律对相关规则予以明确。即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五条)
关于提前还款的问题,如果借款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比如,在银行的房地产按揭贷款合同中,一般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前三年提前还款的,银行会收取一定的违约金,但三年后借款人可以随时申请提前还款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借款合同对于提前还款事项没有约定,借款人可否提前还款呢?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按照该条规定,借款人显然是可以提前还款的。关于利息计算,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关于加速到期的问题,如果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出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呢?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单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或者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
一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二是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
三是借款人迟延履行还本付息债务,经出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只不过,出借人在行使权利时,要根据上述不同情形结合法律规定提出具体的请求。
但最好莫过于双方在借款合同对借款期限、提前还款和提前到期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以防患未然,减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