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贷】清流Club解读如下:1.无放贷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一律禁止入场
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暨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后台回复“现金贷”即可查看)
针对这一通知,清流俱乐部采访了部分业内人士,解读如下:
1、不具备借贷业务资格的企业和个人禁止入场。
参与者有限: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和普通***。如果您不是上述机构,请自愿退出。
2、所有贷款产品的综合利率不得高于年化利率24%,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PDL等产品按年计算。
3、禁止暴力收藏。
4.不收取砍头利息。所有费用必须提前告知借款人。
5.暂停审批设立网络***公司;已获批的暂停开放;将启动对***公司资质的复审,私募交易牌照或将作废。
6.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和用途的“现金贷”,逐步压减存量,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
7、禁止非法集资,禁止通过银行、P2P平台、金融交易所等渠道融资。
此外,发行的ABS无法上市,进一步限制了蚂蚁金服等大型机构的放贷规模。
八、禁止银行与不具备放贷资质的企业进行联合放贷。银行提供资金,银行与不具备放贷资质的企业共同出资放贷,不具备放贷资质的企业为银行做风控。
金融机构在开展贷款业务时,不得将授信、风控等核心业务外包,微综与城商行的合作模式或将受到影响。
九、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借贷业务的网站、平台等,依法予以停用并追究责任。
请各类导流平台、借贷超市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对合作伙伴进行审核,对合作不通过的要及时暂停合作,否则将予以处罚。
10、慎用大数据风控,防止侵犯用户隐私。
11、用户可以举报非法借贷公司,对很多借贷平台起到震慑作用。
总结:
监管思路是先通过设置准入门槛、限制利率和资金渠道等方式控制现金贷行业的增量,然后及时出清存量。
此外,该文件并未限制银行发放现金贷款,这对银行来说是个好消息。
附:律师解读
现金贷通知,你应该知道的十个要点
2017年12月1日晚间,腾讯新闻对外披露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为方便业内朋友一起学习,我们来聊一聊:“现金贷”公告,透露了哪些关键信息?
一、现金贷满足正常信贷需求,无需“一刀切”
之前的ICO,互联网金融行业最怕的就是一刀切,一刀切,一网打尽,把这种业务给搞死。我们看到,在通知中,现金贷的作用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肯定:“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这说明,对于现金贷产品来说,在大消费背景下,能够满足一部分人的正常消费信贷,提供“供给”,满足需求。既然如此,现金贷产品本身就有正面作用,没必要一刀切。但我们看到,发行机构突出“四无”,即不场景化、不定点使用、不限制客群、不抵押。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需要进行“整治整治”。
请注意,通知中的“现金贷”是指无场景支持、无指定用途、无客群限制、*****。如存在金融场景、指定用途、客户“门槛”,且抵押品(或其中之一)并非本通知所称“现金贷”的,请特别注意区分各地整治队伍和从业人员人员。
二、采纳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利率管理办法》
从事现金贷业务的主体很多,包括P2P网络借贷、线下借贷信息撮合机构、网络***公司等。金融机构一般不属于民间借贷,但如果从事“现金贷” ,他们统一采用24%年化和36%年化的上限要求,不再做进一步区分。
但我们担心,如果因此引发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法院可能仍需对贷款机构的财务性质进行判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现金贷产品是否也符合民间借贷利率,值得商榷。总体而言,我们认为此次通知的具体指向是放贷机构在民间金融领域的野蛮生长,而不是场景化、严格监管的金融机构或大型企业。
三、提及“冷静期”制度
“了解你的客户”是“金融界”的普遍行为准则,充分保障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绝不能以任何方式诱导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
综合持续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的合适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额度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额、“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还款方式等。
请注意,这是监管机构给现金贷从业者指出的“合规路径”。针对以上十一点,机构要自查自纠,积极拥抱监管。
请记住:没有收入来源的借款人不得贷款。明确单笔贷款本息债务总负担上限。续贷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联想到现实生活,针对大学生、老人、失业人员的“现金贷”产品可能不会继续发放。同时,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本金”+“利息”+“手续费”的总和必须有明确的上限。我们强烈支持这一点。在申请信用卡产品时,我们也很担心贷款机构会加很多罚息,以致“驴打滚”复利计算,造成巨额债务。现在,
关于“冷静期”,我们在其他互联网金融业态中也多次提到。现金贷产品的冷静期仍然针对金融消费者。我们理解,它更偏向于广大“借款人”。有1天的冷静期,但现金贷产品的特点是“快”,7天可能会“怂恿”一些不诚信的人“乘虚而入”。我们建议 48 小时。
四、谨慎使用“数据驱动”风控模型
在资本市场讲故事,很多公司的噱头就是“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式。当然,我们也知道一定要有好的优质公司。在经历了一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高发案例后,通知直接指出,各类机构要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他人名义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 “大数据”,不得非法交易或泄露客户信息。
有一次,在一次闭门会议上,飒姐当场向数字现金贷老板直言不讳地提出了“烂菜”的问题。使用AI技术,使用机器人进行风控筛选,我只是担心提供数据的供应商自己可能已经涉案。就目前严格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而言,要想获得如此庞大的数据库,需要获得不止几亿的“授权”(当然,这种保护是否会被分解未来将公民个人信息和公民财产信息纳入其中,我们拭目以待)难度很大。这就是现实,法律很难平衡当前的各种利益诉求。
五、暂停新审批、暂停新业务
***公司监管部门对新批准的网络(Internet)***公司暂停营业;暂停新增***公司跨省(区、市)开展***业务。已批准建设的,暂停审批开业。
前两项:暂停新批次;暂停新审批跨省业务,我们理解并同意;但对于已经获批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则视为已经通关,建议继续经营,否则,法律法规会有打架,行政诉讼也可能被触发。毕竟,对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已经设立单位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以自身身份向监管机构“讲道理”。
同时,对已获批的机构,将重新审核其业务资质。回过头来看,是有道理的。但是,对于市场主体来说贷款超市,会有一种不安全感。已经获得的资质,又发生了变化。但是,对于那些炒作类似许可证的人来说,他们可以控制许可证的价格。买家心理有所动摇,或可抑制部分价格。
六、借款目的是关键
通知指出,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借款人“以贷养贷”、“多贷”。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为股票、期货等投机活动发放贷款,指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
现金贷的一大特点是没有明确的借贷目的。因此,长期借款问题突出,也被一些人用来转移资金,甚至在一些投机活动中,“杠杆化”,增加自己和家庭的总债务,具有火上浇油。
出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维护金融稳定的根本目的,认真提出对借贷目的进行监控,并由监管机构落实。对于如何落实“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我们看好“监管科技”,期待地方金融机构采购更多高科技监管技术和系统,及时对辖内被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七、银行与非贷方的“联贷”即将结束
参与现金贷业务的银行金融多为大渠道,坐拥“无风险收益”。你为什么这么说?说是“助贷”贷款超市,其实是指银行以外的个人或机构借钱,还需要私下签订“出票协议”,要求自然人或机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也就是说,自然人和机构必须100%覆盖底线。这种模式被监管部门一眼识破。为此,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专门规范。其实只有三个字:请自重。
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具备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不具备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换句话说,与非贷款人的“联合贷款”已经宣告“生命终结”,不要看。
对于银行核心业务外包,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合作,不得将授信和风控外包,不得接受不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增信服务和覆盖,还必须“要求和保证”。 ——党的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费用。换言之,第三方即流量提供者的参与被降到最低,不需要风控和授信权限,只是踏踏实实地为银行“供货”。
八、P2P再搭便车
网贷机构在自身合规备案的道路上苦苦挣扎。每个人都在寻找下一个出路。发现现金贷这个金矿后,网贷平台虽然不允许放贷,但积极撮合,起到了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
该通知提示网络借贷机构不得撮合、变形撮合不符合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在贷款本金中提前扣除各项费用;不将客户信息收集、筛选、信用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不允许撮合银行资金和P2P网络借贷;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婚介服务。
就P2P网贷而言,一方面要面临自身的整顿和挤压;另一方面,又要面对现金贷、校园贷等其他周边业务的收紧,做起来珍惜吧。
九、制裁手段多样
暂停营业、责令改正、举报批评、拒绝备案、取消营业资格,甚至取缔。涉嫌违法经营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对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处理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的工作机制进行查处。
根据我们的经验,最严重的案件可以通过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九条非法发行证券罪、第一百九十二条等定罪量刑。公开举报等通知特别指出,恶意诈骗、暴力催收等问题将以预防为主,即诈骗、故意伤害等,必须严肃处理。除刑事处罚外,其他方式均为常规行政手段,普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