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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贷款要查看银行流水是真是假,这家银行自己出具银行流水,谎称是向借款人贷款的证据,纯属造假

来源:互联网 知识问答 31

1、从该证据材料的内容来看,该证据材料是被上诉人自己制作的,完全欠缺客观真实性;行这一最基本的信息其中都没有,这严重违背银行流水出具常识;且出具时间是2022年9月21日,恰恰是在本案二审第一次法庭调查活动过后的第一天,不排除被上诉人根据最新掌握的庭审信息而故意违背客观事实、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图伪造出来的可能性。

2、被上诉人宣称该账户真实存在,且行就是被上诉人,假设该银行卡确实存在,被上诉人作为行以及该份证据材料的出具单位,应当首先举证证明该银行卡确实为上诉人本人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申请开立,并为上诉人本人所占有、保管和使用,且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排除了该卡被盗用、盗刷的可能性,但其却没有举示任何证据对此加以证明。

实际上,上诉人从来没有接触过被上诉人,更没有在被上诉人处开立过银行账户。因此,根本不能确定该账户是否真实存在。

退一步讲,该账户即使真实存在,也与上诉人无关,较大的可能是被上诉人自行非法开立或者被上诉人通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姓名权等方式擅自开立。

3、再退一步讲,即使该张银行卡真实存在,交易流水所显示的也仅仅是上诉人的一部分收入、支出状况,并不反映被上诉人的贷款发放、资金回笼事实。被上诉人若想证明其与上诉人有借贷关系,应当提供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放过贷款的、户主为被上诉人的银行交易流水,而不是上诉人的银行流水。

因此,这份银行流水跟被上诉人所要证明的目的毫无关系。

4、特别是,个人银行卡信息属于重要的公民个人信息,打印银行流水需要户主手持身份证、输入密码、亲自操作,但该份证据的举示方却并非所谓的户主上诉人,而是被上诉人的营业部,上诉人对此毫不知情、从未同意。由此可见,假如这张银行卡确实存在,极有可能是由被上诉人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的情况下非法开立和非法操控。

5、另,该份证据材料为复制件,且明显有修改痕迹,修改时间为2022?年?9?月?21?日?星期三??20:54:26。

故,该份证据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真实,不合法,其证明目的不成立。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发表的质证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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