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2日,原告翟某某作为乙方(出借人)与作为甲方(借款人)的任某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50000元,用于做生意,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可顺延,顺延期限另行约定,甲方以位于甲方居住的房产作为抵押,逾期未还清贷款本金的,乙方有权收回所抵押房产,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任何***,均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所属辖区法院裁决,备注:此次借款是原借款续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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