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707号
现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2018 年 12 月 1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公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改中华民国》2005年12月19日,根据2008年2月18日第二次修改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是2011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对《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改2018 年 12 月 18 日,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等原因在中国境内经常居所;收入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收入。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受雇、受雇、履行合同等原因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该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收入;
(三)在中国境内许可各类特许经营权取得的收入;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地产和其他财产或者转让中国境内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连续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未满6年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免予缴纳。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出境超过30天的,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当年的连续年度重新计算。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由境外用人单位支付,不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由其承担。地点在中国。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种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聘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受聘或者受聘有关的收入。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化验、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文稿等评论、字画、雕塑、影视、录音、录像、演出、演出、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理服务及其他劳务。
(三)稿酬收入,是指个人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出版其作品取得的收入。
(四)使用费收入,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提供著作权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五)营业收入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承包、转租取得的收入;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辆、船舶等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房地产、机器设备、车船等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因奖品、奖品、彩票等偶然所得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由国务院税务部门确定。
第七条 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证明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按照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市场价格用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
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津贴、津贴,是指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发放的***特殊津贴和院士津贴。国务院规定的个人津贴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免征的个人津贴。其他所得税补贴和津贴。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个人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所谓救助金,是指各级人民***民政部门向个人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十二条 各国驻华使领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个人所得第四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免税的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收入。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缴纳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和税收汇款。延期商业养老保险支出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一个纳税年度内扣除未用完的,不得结转下一年度扣除。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各次年终福利怎么算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所得的,计入一次性所得;同一项目连续所得的,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按一次性计算。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以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性收入。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
(四)偶然所得,每取得一次所得,按一次所得计算。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分配和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的各项直接支出和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费用、财务费用;所谓损失,是指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损失、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人取得营业所得,没有综合所得的,在计算每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6万元。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核定。
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有价证券,购买时的购买价款和按照规定支付的相关费用;
(二)建筑物的建设费或者购价等相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土地开发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辆、船舶,指购进价款、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证明,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实原值。的财产。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出售财产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
第十七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一次性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征税。
第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所得的,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年终福利怎么算企业所得税,就各自取得的所得计算纳税。
第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捐赠用于教育、扶贫、救助等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是指个人将其所得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中国境内的组织和国家机关。对教育、扶贫、救助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扣除捐赠金额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在境内外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当合并计算;取得中国境内和境外其他所得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当缴纳和已经实际缴纳的所得。收入来源国(地区)。所得税金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是指纳税人就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抵扣综合所得、营业所得和其他所得的所得税额限额。海外支付的收入(以下简称信用额度)。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综合所得授信额度、营业收入授信额度和其他来源于中国境外国家(地区)的所得授信额度之和为所得授信额度。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国家(地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抵免额度的,差额部分应当在中国境内缴纳。; 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的所得抵免额度的,超出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但可抵减来源于该国家(地区)的所得抵免额度。下一个纳税年度从余额中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 居民个人申请抵扣境外个人所得税税额的,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年度的有关完税证明。
第二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利息,按照该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与纳税期限相同。自申报期满次日起至纳税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征税款。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期限前缴纳税款的,加收利息至缴纳税款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缴纳应税款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按时缴入国库,并专项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款支付、转移支付以及有价证券、实物和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二十五条 需要结算支付综合收益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个以上来源取得综合收益,且年度综合收益减去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中的一项或多项,且年度综合所得扣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预缴税款低于应纳税额的;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提供在中国境内开立的银行账户,在汇款汇缴地当场办理退税。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自代扣代缴税款后的次月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 收到的所有个人的相关信息,支付收入的金额、扣除额和金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时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个以上来源取得工资薪金,扣缴义务人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能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中扣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在汇算清算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改变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代扣代缴的个人信息、收入、代扣代缴税款等与实际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不改正的,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专项附加扣除的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纳入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算资料不正确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
扣缴义务人未将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第三十二条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币种的,按照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时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制成。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算的,已按月、按季或逐笔预付的非人民币收入不再折算;最后一天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扣缴义务人填制缴纳手续费退税单;扣缴义务人凭退库单,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军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