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至12月期间2020年31日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新设备、器具(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允许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计提折旧每年一次。一、首先,我们对财税[2018]54号文件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以外的固定资产和建筑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动产。2. “54号文”所指的新购置固定资产是否包括自行建设、投资者投资、以产抵债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并未给出明确答复。3、《54号文》“新购置”中的“新”不是指必须购置全新的固定资产,已经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也可享受此政策。4、《54号文》规定,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当期发生的一次性成本费用计入扣除。这里的词是“允许”,而不是“应该”。因此,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选择是否享受优惠政策。2.了解政策后,让' 了解与该政策相关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现实中,很多财务人员在看到这个政策后企业所得税调减部分怎么算,一味地认为,以后500万以下的购置设备就不算固定资产了。这样的认识是大错特错的。
如果以前的税收政策规定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有的企业为了尽量减少税负差异,将单位固定资产5000元以上的会计准则设定为5000元以上。公司的实际情况。这也无可厚非,因为毕竟5000块钱的数额不是很大,不会影响记账质量。但是现在标准是500万,这个方法已经不适用了。企业新购置固定资产的正确处理方式应该是: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需要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和准则进行处理,需要通过固定资产科目进行处理企业所得税调减部分怎么算,以及折旧应正常计提。企业适用“54号文”一次性扣除政策的,会出现“税差”,按报关单填报方式调整。即:会计要按会计规定办理,纳税要按税法办理,不能混淆。我们用一个案例来学习实务中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某公司于2018年1月购置了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为计算方便,本案例未考虑各种税务因素),会计 上述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5年(假设2019年计提折旧20万),残值为0。该设备允许税法中的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2018年购置设备时:借:固定资产 100 贷:银行存款 10002 2018年折旧: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20 贷:累计折旧 2003年计税调整:2018年会计上计提折旧20万元,但2018年按税法规定可一次性扣除100万元。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为:(100-20)*25%=20 借:所得税费用 20 借:2004年以后2019-2022年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我们每年都会涉及税务关联差异的调整,而递延所得税负债也最终会随着折旧完成而结清。相关递延所得税处理:20*25%=5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5 贷:所得税费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