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自产自用怎么算 【每日一练】2016年10月21日·周四
第四章消费税考点汇总
《测试点1》征税环节
税务链接
1.应税消费品的生产
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一般情况下,消费税具有单一征税的特点。对于大部分消费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征税后,流通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
情况
是否纳税
生产
卖的时候付钱
自产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未支付
用于连续生产免税消费品
消费税在转让时征收
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事业单位,提供劳务、礼品、赞助、募捐、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2.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部分辅料。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属于消费税范围的货物,应当在进口过程中缴纳消费税。本环节消费税由海关代收。
4.批发应税消费品(香烟)
① 卷烟在批发环节加收消费税,消费税率统一为11%加0.005元/支(250元/标准盒,1元/标准支)。
②烟草批发企业之间的销售不缴纳消费税。
③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生产环节已计入的消费税。
④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和销量;不单独核算的,批发环节的消费税按销售总额和销量计征。
5、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铂金、钻石、超豪车)
(一)零售金银首饰(适用税率5%)
零售环节需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简称“金、银、铂、钻”)包括:
① 金、银合金首饰及金、银、金、银合金镶嵌首饰;
②钻石及钻石首饰;
③铂金首饰。
(2) 超豪华轿车零售(10%税率)
超豪华轿车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向消费者销售超豪华轿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轿车零售环节的纳税人。
“测试点2”征税范围和税率
征税范围及税率
税目及税率表
税目
税率
香烟
香烟
A类香烟,每包不含增值税≥70元
批发环节税
11%+0.005元/个
56%+0.003元/个
B类香烟,每包不含增值税<70元
36%+0.003元/个
雪茄
36%
烟丝
30%
酒
酒
20%+0.5元/500g(或500ml)
啤酒(包括果啤)
A类,每吨出厂价(含包装及包装押金)不含增值税≥3000元
250元/吨
B类,每吨出厂价(含包装及包装押金)不含增值税<3000元
【提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持有的啤酒屋(厂)使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也按本税目征收消费税
220元/吨
米酒
240元/吨
其他酒类(调味酒不征税)(酒属此类)
10%
高档化妆品
① 包括高档美容、美容化妆品、高档护肤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②高档化妆品、美容化妆品、高档护肤化妆品是指在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为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片)及以上。美容化妆品和护肤化妆品
③舞台、话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化妆油、卸妆油、颜料等不在本税目征收范围
15%
贵重珠宝、宝石和宝石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饰(如金项链、钻戒)
零售业 5%
①其他贵重珠宝首饰玉石(如珍珠、碧玺、琥珀、珊瑚等)
② 宝石坯料是经过开采、打磨、初加工的半成品珠宝玉石。宝石坯料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0%在生产过程中
鞭炮,烟花
体育运动中使用的发行票据、鞭炮引电线不征收消费税。
15%
精炼油
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暂停征收航空煤油)
主题通知(数量)
摩托车
汽缸容量250毫升及以下(不含)的小排量摩托车免征消费税
主题通知
车
乘用车
包括司机在内,≤9个座位
主题通知(从价)
中轻型商用客车
含司机10≤N≤23座
5%
超级豪车
售价≥13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10%(零售业的附加税)
①不含大型商用客车、大型载货汽车、大型货车
② 电动车、全地形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球车不征收消费税
——
高尔夫和设备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和高尔夫球袋(袋)、高尔夫球杆头、杆身和握把
10%
豪华手表
销售单价(不含增值税)≥1万元的各类手表
20%
游艇
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
10%
木质一次性筷子
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未抛光、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5%
木地板
①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实木装饰板
②未刷漆地板(白板、素板)和刷漆地板
5%
电池
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4%
涂层
在建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4%
【记忆公式】
男士:烟、酒、车油、高尔夫
女性:珠宝首饰化妆品
恋爱:烟花游轮免费手表
已婚:筷子地板电漆
【暗示】
① 不同类型的烟支、纸盒和盒子的固定税率
税目
比例税率
固定税率
每个
每条标准条(每条200条)
每盒(每盒 250 条)
A类香烟
56%
0.003元/个
0.6元/个
150元/盒
B类香烟
36%
0.003元/个
0.6元/个
150元/盒
批发链接
11%
0.005元/件
1元/条
250元/盒
②白酒同时采用复合计税方法。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自产自用怎么算,固定税率需要掌握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
测量单位
500克或500毫升
1 千克(1000 克)
1 吨(1000 公斤)
单位税
0.5元
1元
1000元
“测试点3”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 (一)从价计税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者收取的价款和附加价款的总额。(具体规定同增值税)
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暗示】
①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计入白酒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②对按从价计价、随包装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均应计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考试中心收纳箱】包装押金办理
存款类型
已收到,未过期
逾期
一般应税消费品包装押金
无增值税、无消费税
缴纳增值税和缴纳消费税(押金需折算成不含税价格)
酒类产品包装押金(啤酒、黄酒除外)
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押金需折算成不含税价格)
不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啤酒、黄酒包装押金
无增值税、无消费税
只交增值税,不交消费税(因具体征收)
(2) 按量征收
1.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非生产数量)。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转让使用的应税消费品数额。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海关核准的进口应税消费品计税数量。
【温馨提示】在从量计税的情况下,消费税的计算只与销售数量有关,与销售价格无关,不存在通过计税价格的构成来计算消费税的问题。
(3) 综合计算
烟酒实行复合计税方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额×单位税额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非独立核算门店销售
纳税人通过自行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网点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该网点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交换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品、投资、偿还债务而使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最高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
金银首饰销售
出售金条和非黄金
①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应分别核算
②划分不明确或不能单独核算的,如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按较高税率征收(如果不单独核算,则要高额核算缴纳)税率,具有惩罚性意义)
③零售环节的销售,按金银饰品征税(不单独核算,在该环节不缴纳消费税的,也按金银饰品征税)
集销售
金银首饰等产品作为消费品成套销售的,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带包装出售
连同包装一起销售的金银首饰,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如何核算,均应计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以旧换新
纳税人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不含增值税的全价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暗示】
①凡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均采用近期发生的类似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价格计税。
②对于“置换投资”以外的消费税,其他视同销售情形,按近期类似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价格计税。
《考点4》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过程中应缴纳的消费税的计算方法 1、直接对外销售
应税消费品对外直接销售涉及三种计税方法:
3计税方法
税收公式
从价税率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具体数额和定额税额计算
(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税(酒类、香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额×单位税额
2、自产自用
持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
例如,烟厂生产烟丝,烟丝已经属于应税消费品,烟厂再用生产出来的烟丝继续生产卷烟。此时,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无需缴纳消费税,在卷烟销售时缴纳消费税。, 防止双重征税
作其他用途
内容
①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事业单位、提供劳务,用于馈赠、赞助、募捐、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税收待遇
转让时应缴纳税款
①应纳税额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②当月无销售的企业所得税自产自用怎么算,按上月或最近一个月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
③同类消费品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构成的计税价格计税。
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计税方式
销售税
增值税
成本利润率
从价税率
综合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按消费税计算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利润率
具体配额
基于销量的消费税
成本+利润+消费税
检查税收计算
综合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固定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测试收纳盒]生产销售中的消费税处理
行为
税务链接
税基
生产税收抵免
工厂销售
工厂销售
从价税率: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符合条件的,按照生产消费所购、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抵扣当期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数量定额:销售数量
复合计税:不含税销售额、销售数量
自产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征税
不涉及
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事业单位,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在发生时纳税转移
从价定价:类似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构成计税价格
数量配额:用于转账的数量
综合计税:同类消费品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转让使用数量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的计算
定义
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料,委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加工的部分辅料应税消费品。其他一概不委托加工。
缴税
一般来说
受托方在向委托方发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专人加工
受委托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取回后缴纳消费税
欠款处理
受托方未按规定收汇的,不能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委托方必须补缴税款。对受托人处代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应纳税额计算
一般来说
按收货人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税
特例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构成计税价格计税
从价
构成应税价格=(材料费+加工费)÷(1-比例税率)
计税额=构成要素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检查税收计算
综合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价×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固定税率
收回出售
意义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代征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将追回的应税消费品出售
税收待遇
直销
不再支付消费税
追加销售
缴纳消费税,允许抵扣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暗示】
①材料成本为委托方提供的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包括材料成本和将材料运至委托方加工地点的运费),不含增值税金额;代收代缴手续费和消费税的增值税。
②以免税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材料成本=进货价×(1-扣除率)+运费
(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计税额=构成要素计税价格×消费税率
1.从价定价:构成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
2、数量配额:按海关核准的进口数量征收消费税
3、综合计税:综合计税价格=(海关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额)÷(1-消费税率)
【考点储物箱】自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汇总
自产自用
委托加工环节
导入链接
第一选择
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
收货人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
—
第二顺位
从价税率
(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材料费+加工费)÷(1-消费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
复合税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固定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材料费+加工费+委托加工回收量×消费税固定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固定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4) 已缴纳消费税扣除额的计算
为避免双重征税,现行消费税规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外购和委托加工均可回收。扣分是给定的。
1.购(进)进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税款的扣除
由于部分应税消费品是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计税时,税法规定以当期生产、使用数量为基础计算。 , 除了扣除。购买应税消费品所缴纳的消费税。扣除范围包括:
(一)代购、代加工征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二)委托、委托加工回收已征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三)委托、委托加工回收应税宝石生产的贵重珠宝、宝石;
(四)外购或者委托加工征税鞭炮、烟花生产的鞭炮、烟花;
(五)外购、委托加工的已征税杆头、杆身、握把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六)委托加工、委托加工和回收的已征税木质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七)以征税实木地板为原料,委托加工回收生产的实木地板;
(八)外购、委托加工回收的应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等,用于应税成品油的连续生产。(不含矿物油精)
【暗示】
① 没有“酒精、汽车、游艇、电池、油漆、手表、摩托车”7项;
②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允许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扣除(仅限外购);
③只能扣除同类消费品。
2、扣税环节:生产环节(零售和委托加工不扣税)
对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首饰,计税时不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珠宝玉石已缴纳的消费税。
对自身不生产应税消费品,仅买卖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高档化妆品、鞭炮烟花、珠宝玉石等不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者的商品市场,但需要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征收消费税,同时对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税款予以扣除。
三、计算方法
(一)外购(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生产消费金额在应缴纳的消费税中扣除
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抵扣的应税消费品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外购应税消费品进货价款×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其中:当期允许抵扣的境外购进应税消费品进价=(期初存货+本期进货-期末存货)应税消费品进货价在中国境外购买的消费品(购买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生产消费数量在已缴纳的消费税中扣除
当期准予抵扣的应税代加工应税消费品=期初应税代加工消费品应税货款+当期收回的应税代销加工消费品应税货款-应税额期末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货款
(五)特殊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卷烟批发环节应纳税的计算
纳税人
从事卷烟批发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计税方法
从价复合税
税率
11%+0.005元/个(250元/盒)
税基
①纳税人应将卷烟的销售额与其他商品的销售额分开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②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分别核算销售额和销量;纳税人不单独核算的,按整个批发环节计算征收消费税
纳税地点
卷烟批发企业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减税
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生产环节所含的消费税
2、超豪华轿车零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征税范围
零售价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纳税人
向消费者销售超豪华轿车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
10%
应付款
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
应纳税额=零售额(不含增值税)×10%
国内汽车制造商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应纳税额=生产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生产税率+10%)
(六)消费税出口退税
出口免税和退税
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采购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
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出口应税消费品
出口免税且不退还
具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应税消费品
出口不免税、不退税
除制造企业和外贸企业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的一般商贸企业
《考点5》采集管理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基本相同)
情况
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
赊销分期收款
书面合同约定的取件日期;未约定缴费日或无书面合同的,应税消费品发出之日
预付款结算方式
应税消费品签发日期
托收承兑及委托银行托收方式
应税消费品发出并完成征收手续之日
使用其他支付方式
收到销售货款或取得索取销售货款的收据之日
纳税人生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转账当天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提货之日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报关进口日
消费税的缴纳期限为第1、3、5、10、15、1个月或1季度。其中,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至15日内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表》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税务链接
纳税地点
销售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住所
委托加工(受委托方为个人的除外)
受托机构所在地或住所
进口
报关地
外销或委托外县(市)代销
①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②总部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批准,可由总行合并司(局)、税务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