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第二十七条企业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在农、林、牧、渔业项目中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第86条第27条第(一)款企业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项目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机操作与维修等林业、牧业、渔业服务项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2.畜牧业( 1)畜禽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屠宰、去头、去蹄、去皮、切块肉、腊肉、冷藏肉、冷冻肉、肉糜、肉丁、肉片、肉丁内脏肉经分割、切割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 应提供文件等;(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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