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拆迁补偿款当然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拆迁补偿款相应归个人所有,不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1.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婚前一方所有。
离婚离婚有复杂多样的形式,所以我们简单的把离婚中的房屋产权分为两类,一类是婚前房屋产权属于一方,另一类是房屋产权属于夫妻。而且子女干脆把离婚过程限制在拆迁或者户籍冻结期间。
我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权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因此,拆迁补偿款作为被拆迁房屋价值的体现,应当归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所有。
2.房子增值部分一人一半分摊。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婚前以较低的价格购买房屋,婚后进行修缮,提高了房屋的成新率,或者因为各种原因,房屋拆迁补偿价值远高于房价,导致房屋升值的问题。这部分增值是婚姻期间的一种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依法享有平等待遇权利。理论上各有一半归对方,但并不是全部归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
3.享有财产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
上述补偿是以金钱的形式。如果实践中是以房屋的形式进行补偿,也应该这样理解。如有增值扩大部分,应归无房屋产权一方的份额应分配给该方。
1.拆迁公房有户籍,离婚前实际居住的。离婚时未给出处理意见,离婚后房屋拆迁时,一方主张拆迁利益可以支持。
2.原告户籍登记在男方父亲名下的私房,房屋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亲私房拆迁安置。原被告的实际居住地。离婚时,不支持房屋居住权。
3.不是拆迁私房的业主。婚姻存续期间,房屋被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一方主张房屋应分割为共同财产,法院予以支持。
4.私有房屋拆迁结婚期间,虽未发生物权归属转移,但出资购买的房屋。但离婚一方可以支持拆迁利益。
5.属于外人的私有财产,拆迁补偿按人头定方。离婚后可以按现在的价格获得等额的平方补偿。
6.农村宅基地房屋。非建房投资者作为在册居民,有权主张分割拆迁利益。
7.农村宅基地房屋,婚前建的,结婚时没有户籍,户籍性质是居民。离婚后,不支持拆迁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