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套路贷”的特征
1、“套路贷”既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政策概念,而是在办案实践中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类型化违法犯罪的概括性称谓。通常而言,“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对于此类案件的定性,一般应以侵财类犯罪来认定。其中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诈骗罪;如果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的,应当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对于以犯罪集团形式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参与人员,如果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2、套路贷的常见类型有:“房屋贷”、“消费贷”、“汽车贷”、“校园贷”。今天主要讲“房屋贷”,在“房贷”模式中,行为人往往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专挑有房产的对象下手,通过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或一系列空白合同。同时,还会做公证委托书,将房屋的出售、出租、管理、抵押、征信查档等权限授权给贷款方,为侵占被害人房产做足准备。借款时,以过银行流水的名义向被害人账户汇入高额资金,再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名义要求被害人以现金形式返还,被害人最终到手资金与流水资金相差甚大。如图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