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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夫妻双方一方可以签字吗,夫妻一方所欠的债务什么情况下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互联网 知识问答 22

2008年12月,王某向赵某出具委托书一份,内容载明王某委托赵某全权招商位于光明新区L村厂房及宿舍,厂房及宿舍每平方米的月租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元,按实际租用面积计算,租金超出部分每月收到后返回给赵某。

2009年1月,王某、赵某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如下:赵某与王某双方商妥关于王某委托赵某将?L村厂房及宿舍租给华**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达成协定如下:一、租用面积5039平方米,租用期限为六年(按实际租用期计算);二、王某同华**公司签订合同收到订金后付给赵某的中介费为2个月的房租,金额即100780元,现经赵某同华**公司谈妥装修期为45天,剩余的45天的租金由王某代赵某收到后即时付还给赵某,金额为75585元;三、赵某协助王某帮华**公司处理环保等问题;四、王某委托赵某的租金每月每平方米8元,经赵某经营达成了王某同华**公司签订的合同价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王某每月收到租金后把每月每平方米代赵某收取2元共计10078元付还给赵某;五、因王某给华**公司作出了很大的让步,赵某每月共同承担包括税款共1000元,则王某每月付给赵某的金额为9078元,若华**公司加租场地,王某同样把超出的金额付还给赵某。

上述协议签订后,王某仅向赵某支付2009年、2010年、2011年的居间费用,此后赵某每年均有向王某进行催要,但王某一直拒付。

2014年8月,赵某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王某向赵某支付居间费481382元整;2、判令王某向赵某支付自***之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判令王某的妻子徐某对上述王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王某、徐某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赵某补偿居间报酬265496元并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利息损失。后王某、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基本维持,其再审申请也被驳回。

法律分析:

关于夫妻一方所欠债务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也即2018年1月18日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分水岭。

在该案中,由于案件事实和法院裁判均发生在上述司法解释之前,原告赵某之所以***要求王某、徐某共同承担付款义务,是基于《婚姻法》(已失效)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按照该条规定,对于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除非夫妻另一方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否则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偿还。该立法要求与我国社会习惯不符且举证困难,因此在上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几乎所有的债权人都是一并***夫妻双方且大多数情况下能得到支持。

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已废止),对于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只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种情形,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第二种情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第三种情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可见,《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已废止)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进行了大幅缩小,其核心要素为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除此外皆不予支持。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基本沿袭了上述规定。该条全文如下: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较之《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并无新规,只不过是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将之前的若干规定系统规整在一部法典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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