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
1、银行账户可轮候冻结;
2、银行账户轮候冻结后,如果都是普通债权都申请执行已生效裁判文书“原则上”【执行法官自由裁量权】按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例外:重庆、浙江高院有规定【效力仅限于重庆市、浙江省,不具有全国普适性】首轮查封可申请适当多分,但最高不超过20%);
3、首冻法院在所处置的账户有轮候冻结的情况下,对于清偿首冻债权人后的剩余部分,不能径行返还被执行人,首冻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也无权自行或协商处理。首冻法院有义务将相关处置情况告知已知的轮候冻结法院,并将剩余价款移交给轮候冻结法院,由轮候冻结法院依法处理;
轮候冻结法院案件尚在诉讼程序中的,应由首冻处置法院予以留存,待审判确定后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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