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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详解

来源:互联网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确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参与权。以下对债权人会议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债权人会议的定义与性质

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议事机构,主要任务是保障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会议讨论并决定与破产事宜相关的问题,表达债权人的意志,协调债权人之间的行为。它的性质是一种债权人团体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发表机构,本质上是一个组织体,而不是简单的临时集会。

二、人员组成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包括所有向法院申报债权的单位和个人。其具体组成如下: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拥有抵押或质押的债权人。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担保的普通债权人。

代位权人:如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其清偿债务的保证人等。

需要注意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情况下,不能在会议上行使表决权。

三、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由人民法院召集,必须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

后续债权人会议:

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建议下召开。

也可以在清算组提出要求时,或由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四、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包括:

审查债权:核查提交的债权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是否有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讨论和解与重整:

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重整计划草案等。

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需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监督与决策:

决定是否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审查管理人的费用与报酬,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

监督管理人的行为。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

五、决议及效力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对于特殊事项(如和解协议草案等),则需更高的比例要求。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如果债权人认为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可在规定时间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六、会议流程

债权人会议的流程通常包括:

宣布会议纪律:明确会议的基本规则和秩序。

通报到会情况:告知与会人员的出席情况。

告知权利:通知债权人的权利及义务。

宣布合议庭成员:介绍参与会议的相关人员。

情况通报:管理人报告破产申请的受理情况及其职务。

指定会议主席:由参会人员选择会议的主导人。

核查债权:对提交的债权进行审核。

接受询问:允许债权人对管理人提出问题。

审议表决:对相关方案进行讨论并表决。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环节,旨在为债权人提供一个表达意愿、讨论决策的平台。通过合理的组织和充分的讨论,会议能够有效地协调债权人利益,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在具体操作中,债权人应积极参与,理解会议的重要性,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