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确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参与权。以下对债权人会议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债权人会议的定义与性质
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议事机构,主要任务是保障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会议讨论并决定与破产事宜相关的问题,表达债权人的意志,协调债权人之间的行为。它的性质是一种债权人团体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发表机构,本质上是一个组织体,而不是简单的临时集会。
二、人员组成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包括所有向法院申报债权的单位和个人。其具体组成如下: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拥有抵押或质押的债权人。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担保的普通债权人。
代位权人:如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其清偿债务的保证人等。
需要注意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情况下,不能在会议上行使表决权。
三、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由人民法院召集,必须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
后续债权人会议:
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建议下召开。
也可以在清算组提出要求时,或由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四、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包括:
审查债权:核查提交的债权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是否有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讨论和解与重整:
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重整计划草案等。
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需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监督与决策:
决定是否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审查管理人的费用与报酬,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
监督管理人的行为。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
五、决议及效力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对于特殊事项(如和解协议草案等),则需更高的比例要求。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如果债权人认为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可在规定时间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六、会议流程
债权人会议的流程通常包括:
宣布会议纪律:明确会议的基本规则和秩序。
通报到会情况:告知与会人员的出席情况。
告知权利:通知债权人的权利及义务。
宣布合议庭成员:介绍参与会议的相关人员。
情况通报:管理人报告破产申请的受理情况及其职务。
指定会议主席:由参会人员选择会议的主导人。
核查债权:对提交的债权进行审核。
接受询问:允许债权人对管理人提出问题。
审议表决:对相关方案进行讨论并表决。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环节,旨在为债权人提供一个表达意愿、讨论决策的平台。通过合理的组织和充分的讨论,会议能够有效地协调债权人利益,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在具体操作中,债权人应积极参与,理解会议的重要性,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