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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姜喜运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来源:互联网

12月26日,据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正烟台在线”消息,今日上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姜喜运等贪污、受贿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姜喜运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姜喜运死刑缓刑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院经审理査明: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姜喜运在担任恒丰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2.8365944亿股恒丰银行股份,陆续转至其个人或亲友控制的公司名下予以隐匿。按历年恒丰银行年度报告中的每投净资产计算,共计折合7.54亿余元。2004年至2013年,姜喜运利用担任恒丰银行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苏正阳置业有限公司,高天国等公司和个人在购买恒丰银行股份、办理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公司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6037.4534万元,其中,姜喜运伙同被告人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赵春英共同收受商天国给予的2300万元。2013年7月,姜喜运安排被告人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信用风险监控部总经理张文凯违规向关联方出具37亿元的保函,未收取担保手续赛,情节特别严重。2014年9月,姜喜运指使被告人孙金光销毁其实际控制的五家公司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涉及金额6.598亿余元。情节严重。

姜喜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