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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河:我看昆明官员艳照事件

来源:互联网

经过10天的喧嚷之后,8月9日晚,昆明警方通报了此事的调查结果:此事系昆明市发改委官员成某被人利用艳照敲诈勒索。4名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交友网站,寻找物色到成某,勾引其到民宅内聚众淫乱,暗中使用摄像机将淫乱场面秘密拍摄成视频,再以视频截图对成某进行要挟,实施敲诈勒索。(中国新闻网,2011年8月10日)

点评如下:

一、这个案件首先是一宗敲诈案。在这宗敲诈案中,成某是受害人。这有点像民间俗称“仙人跳”的案件:由罪犯事先设好圈套,引诱受害人上钩,然后利用其害怕曝光的心理敲诈钱财。

二、其次,这个案件是一宗聚众淫乱案。在聚众淫乱案中,成某与其他四人都是参与者。虽然与南京马尧海案相比情节不同,马案是全部参加人出于自愿,成案是成某被设圈套引诱,但是并不能改变聚众淫乱的性质。

三、聚众淫乱罪与宪法保护的公民人身自由权有矛盾。从原则上讲,性行为的参与人只要不违背自愿、在隐私场所、参与者均为成年人这三项基本原则,刑法不应管束,因为这种行为应当属于公民受保护的人身自由权利的范畴。有些违反社会习俗的行为应当由伦理道德来规范,而不是由刑法来规范。

四、不违反自愿、隐私、成人三原则但却违反社会习俗和伦理道德的性行为有很多种,如果都用刑法来惩罚是不可能的,也是错误的。举例言之:

例一:婚外性行为,搞情人、包二奶。这是既违背社会习俗又违背婚姻忠诚承诺的行为。但是除了少数阿拉伯国家有将通奸妇女用石头打死的石刑之外,绝大多数国家都不用刑法惩罚婚外性行为。修改婚姻法时,有人提议将包二奶划入重婚罪中,由刑法惩治,但是提议被否决,维持只用道德谴责手段惩罚此类行为的做法。

例二:乱伦。这也是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但是除了涉及14岁以下儿童可以适用“奸淫幼女罪”之外,刑法并没有专门的惩罚条例。一般只是由道德谴责和伦理规范来约束。

例三:三人以上性行为。违反一般社会伦理道德,但是在现实中大量存在。1997年取消流氓罪之前,刑法实际上惩罚所有婚姻之外的性行为(典型案例:一妇女与多名男子发生过性行为,即以流氓罪被捕入狱服刑);取消流氓罪之后,不再惩罚所有婚姻之外的性行为,改为只惩罚三人以上的性行为(聚众淫乱罪)。但是,全世界绝少用刑法惩罚3P行为的国家。用刑法惩罚3P违反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为中国法律蒙羞。

昆明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