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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美人寿及高管被罚93万,“相互制保险”不是谁都能叫这个名

来源:互联网

大闹一场,悄然离去。“相互保”变身“相互宝”137天后,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下称“信美人寿”)收到行政处罚函。

4月12日,对于此前产品违规情况,银保监会对信美人寿开出罚单: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银保监会对信美人寿处以罚款40万元,对董事长杨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对副总经理兼总精算师曾卓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因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银保监会对信美人寿处以罚款25万元,对杨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曾卓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两项处罚,信美人寿总计被罚65万元。

去年10月,“相互保”作为现象级产品横空出世,一个半月内狂揽用户超2000万。但随后,由于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条款和费率等违规问题,产品变身“相互宝”,以网络互助形式尘埃落地。

实际上,有关“相互保”的争议一直未断。有观点称,运用互助的保险机制集合与分散风险,有助于拓展普惠性的健康险;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相互保”实际是一款几乎所有商业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的团体重症疾病保险,并非真正的相互保险,从运营方式来看,更像互助产品。

与发达国家自发生成的相互保险市场不同,我国相互保险的发展有着特殊的条件与环境,如何求同存异、破局发展,对于市场主体和监管机构而言,仍存挑战。

信美人寿的“两宗罪”

在此前某保险业闭门会上,不少业内人士讨论“相互保”时就指出,“这样的产品相互组织可以做,非相互组织也可以做”。

从条款来看,其内核是一款团体重症疾病保险,而这是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可以承保的一款产品。这也成为此次受罚的原因之一。

从处罚决定书内容来看,信美人寿存在“两宗罪”。其一是,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银保监会认为,“相互保”业务中,信美人寿通过产品参数调整的方式改变了产品费率计算方法以及费率计算所需的基础数据,该行为不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不适用《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其二,是信美人寿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银保监会认为,“相互保”业务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问题,并存在宣传“产品经过备案”,向消费者传达产品依法合规的错误信息;“相互保”采用后付费的方式导致分摊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向消费者传达第一年参与成员分摊金额仅需一两百元的信息存在误导性。

信美人寿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作为一家初创的新型保险机构,信美人寿在创新过程中确实还有很多东西需要进一步学习与思考。“接下来会加强对各项监管制度的细致研究,与监管保持密切联系,加强汇报沟通,在业务发展中不断加深对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理解,今后也会在监管指导和社会监督下继续坚持创新。”

相互制保险如何破冰

相互制保险在国外保险行业中占有相当分量。然而,从目前来看,在当下中国,理解相互保险依然存在难度,难点之一便是环境的变化。

“现在的相互制保险与当年不同。当年是有同样需求的、并且集中在特定区域发展。而现在是通过网络,快速集聚、具有同质风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由于互联网的迭代发展,相互保险组织的发展环境已经发生改变。

从相互保险组织的历史来看,相互保险的自然演进通常是围绕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特定专业人士(如教师、牙医)、暴露于特定风险项目的人群展开。

例如,在德国,存在诸多非常有特色的小型互助协会,数量不多,但满足了人们多种保险需求,是大型保险公司所不愿意或者因成本过高而难以覆盖的保险领域。

而由于此前“相互保”与国外成熟产品差异巨大,没有风险分类、没有严格的刚性兑付、没有围绕特定群体、后付费模式有待商榷等原因,成为该产品不被市场接受的潜在原因。

从3家相互保险机构(众惠财产、汇友建工、信美人寿)产品来看,互助性质主要体现在B端产品上,直接针对个人用户的产品与其他保险公司差异不大,创新程度有限。如何利用相互制独特的特点与优势,探索相互保险组织可持续的商业模式,是目前我国仅有的三家相互保险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

除了互联网环境带来的改变,大型保险公司不断抢食中小保险公司的市场,传统险企在“健康险+”、“养老+”等方面的布局,使中小公司在夹缝中寻找出路。

“我们刚开始起步的时候就面临着保险已经发展到竞争白热化的状态,我们能否走相互保险的发展道路?”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董事长李静认为,围绕有同质风险的特定群体开展业务仍有很大市场空间。

此外,政策环境体系不够健全也使中国相互保险公司发展受限。例如,在目前的《保险法》中,还没有针对相互保险公司的具体规定,只能参照借鉴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监管规则。

有市场观点称,目前监管规定不是为互联网渠道制定的,而是为线下渠道制定的,创新相对困难。

朱俊生认为,新生事物往往超过现有监管规则的适用范围,突破现有的部分监管规定,需要监管机构与行业加强沟通,寻求规则适应与鼓励创新之间的平衡。“相互宝”回归网络互助计划,也是监管部门基于维护现有监管规则以及不同市场主体竞争公平性的考虑。

“监管部门鼓励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的创新,但对于涉嫌报行不一、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有可能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采取监管行动的必要。”朱俊生称。

网络互助合规风险受关注

在信美人寿领巨额罚单的同时,支付宝的大病互助计划“相互宝”成员数已超5000万。虽然在监管部门的介入下,“相互宝”将网络互助与商业保险进行了彻底切割,但产品关注度有增无减。

此前,“相互宝”上线了首例争议赔审,5小时内共有25万赔审员参与线上投票讨论。虽然申请人主动撤销赔审申请,最终维持调查员原有判定不给予互助金,但围绕“相互宝”和赔审团机制的讨论持续至今。

没有给重病用户救助金,是否违背了互助计划的初衷?赔审团机制能否有效解决赔付认同问题?对此,蚂蚁金服副总裁、相互宝赔审团团长尹铭回应称,如果不讲规则,只讲“慈善”,互助计划很难走的远、走的好。对于赔审过程中的突发状况、申请人的感受、赔审后续帮助措施上,“相互宝”可以有更周到、更有温度的制度设置。

受“相互宝”的影响,去年起,互联网巨头争相布局网络互助业务。业内人士称,对有志于做保险的互联网巨头而言,网络互助或许是一个“曲线救国”方式。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此前滴滴正式上线“点滴相互重大疾病互助计划”,上线3个多月来,已有超过46万余人加入;近日,苏宁金融互助计划“宁互宝”也开始低调内测,其中包括30万的抗癌互助金和最高10万的身故互助金。

让网络互助归互助,让保险归保险,是一直以来监管对网络互助的鲜明态度。

此前,由于网络互助平台数量急剧增加,同时不规范现象层出不穷,监管部门曾发文治理乱象。2015年10月,原保监会发布《关于“互助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提示》,明确指出,网络互助不是保险,明确二者之间的界限。

虽然监管并未针对网络互助出台具体的监管规定,但却为网络互助划定四条红线,即不能自称保险、不能承诺刚性给付、不能宣称由政府监管、不能非法沉淀资金池。

业内人士分析称,虽然由于现有监管政策、互联网创新探索能力以及道德风险等原因,相互保险发展一波三折,但未来随着监管规则的完善和科技能力发展,一定会出现更合规的创新网络互助形式或相互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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