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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创业板退市制度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互联网

深交所4月20日晚间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落实了创业板退市制度,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1年11月28日,《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今年2月24日正式发布。本次修订的上市规则,主要是将退市方案的内容落实到规则的具体条款。

深交所指出,在暂停上市情形的规定中,将原“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改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新增“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

在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定中,规则新增“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规则并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其中,新增一条“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同时,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的暂停上市公司,必须在三十个交易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请。对于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或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依据,杜绝以非经常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和因年末净资产为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暂停上市后披露的年度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才可以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规则并明确,对于财务报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又不予以纠正的公司将快速退市。为杜绝公司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来规避暂停或终止上市条件,规定非标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四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将被暂停上市;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将被终止上市。

规则强化了退市风险信息披露,删除原规则中不再适用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章节。规则还增加了退市整理期的相关规定,设立退市整理板。在《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对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时点、期限、日涨跌幅限制、行情另板揭示及风险提示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则还明确,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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