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XP

YEXP

为什么有的微信表情包不能上传?最高法院裁定告诉你理由

来源:互联网

相信,使用微信的人很少有没使用过表情图的。“斗图”或者“斗表情”,已经社交媒体上人与人之间沟通的一种重要方式。

根据微信表情开放平台的规则,用户制作完表情包后可上传至平台,经过审核即可上架,供其他用户或免费或付费下载使用。

因为表情包不能被审核通过,深圳律师徐某认为腾讯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两年里与腾讯公司展开了一场司法拉锯战,历经三级法院。第一财经1℃记者获悉,近期,最高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徐某的再审申请。

起诉

2015年12月,律师徐某将自己创作的24个“问问表情”上传到微信平台,但审核未能通过。

微信给出的理由是:“感谢投稿,你的表情违反了微信表情开放平台表情审核标准,作品内容不允许含有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标识、产品包装、吉祥物及相关信息或推广目的。

徐某认为,微信设定了不合理的准入条件。微信表情开放平台是腾讯经营管理的互联网应用市场,表情是腾讯经营的微信聊天软件的配套产品,腾讯开通了微信表情开放平台,交由商户和创作者进驻经营。那么腾讯既然不是自营表情商店,既然接受部分企业或明星的表情产品,就无权拒绝任何其他组织机构、个人、产品或服务的名称、吉祥物及相关信息或推广目的的表情创作,不能限制交易对象,也不能限制用户的表情使用选择权。

随后,徐某起诉了腾讯。案件焦点停留在腾讯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上。

庭审中,腾讯表示,对徐某具有推广“问律师”互联网线上及线下法律咨询服务目的的投稿不予审核,系合法行使其经营自主权。腾讯在其运营的微信表情开放平台设定审核标准,主要是为了保障广大微信用户的聊天体验和保护投稿人的创作付出,进而保障微信用户能够获得良好的用户体验。徐某在其他渠道已经大量使用“问律师”法律咨询服务的卡通形象后,再来微信表情开放平台投稿,相当于通过其商业标识的推广使用,为“问律师”法律咨询服务打广告,并通过“问律师强势登场”、“记得付律师费哦”等广告语强行插入广告。该等表情如允许入驻微信表情开放平台,无疑会对用户的良好聊天体验造成不良影响。

徐某认为,从市场份额、微信社交平台用户量,以及用户对微信依赖程度,可看出腾讯公司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同时,通过微信表情开放平台推广“问问”形象的需求没有替代可能性的渠道,相关商品或者服务市场应为微信表情开放平台。

徐某在深圳中院和广东高院均败诉后,向最高法院申请了再审。

终裁

在最高法院审理过程中,徐某主张,本案相关商品或者服务市场应为微信表情开放平台,二审判决将本案相关商品或者服务市场界定为互联网表情包服务,扩大了相关市场范围。

此外,徐某认为,二审法院对于相关市场份额的认定无视证据规则,从市场份额、市场控制力等方面来看,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腾讯制定的相关投稿和审核标准不应认定为经营自主权,拒绝徐某 “问问”表情包入驻微信表情开放平台,即限制、排除了徐书青与其他表情包投稿者之间的竞争,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腾讯的理由是,界定本案相关市场应基于徐某投稿“问问”表情包的真实需求,从需求替代选择分析入手。徐某投稿“问问”表情包的需求和用意并非为了获取社交服务,而是为了推广“问律师”法律咨询服务。徐某系职业律师,是“问律师”法律服务网站的创始人和网站负责人,早已实际通过多种渠道推广“问律师”法律咨询服务。

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事实,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提供微信表情和提供其他互联网表情之间存在明显的技术或者法律障碍。因此,从微信创作者和投稿人的角度而言,提供微信表情和提供其他互联网表情服务之间不存在转化的困难。微信表情的投稿人可以很容易地转为其他互联网表情的投稿人。

此外,最高法院称,腾讯所经营的微信表情开放平台仅仅是互联网表情推广服务市场的一部分。因此,即便腾讯是微信表情开放平台的唯一经营主体,在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亦不能由此当然得出其在互联网表情推广服务市场具有垄断性市场份额的结论。

在另一个焦点问题上,平台依据规则对投稿作品审核不予通过,是否就属于拒绝交易行为?最高法院认为,对于任何平台经营者而言,合理规制平台使用者的行为,防止个别使用者对平台整体具有负外部性的不当行为发生和蔓延,有利于提升平台经营者的利益和平台用户的长远利益。因此,平台经营者有权设定合理的平台管理和惩戒规则,以实现良好的平台管理。

最高法院认为,腾讯公司设定关于微信表情不得包含与表情内容不相关的其他信息及任何形式的推广信息等投稿要求,防止微信表情开放投稿平台被用于商业推广的微信表情所充斥,进而影响用户的聊天体验。而徐某投稿的“问问”表情包所体现的形象早已被用于推广其法律服务,且部分“问问”表情包还包含广告语,明显不符合腾讯公司约定的投稿要求。对徐某投稿的“问问”表情包不予审核通过,具有正当理由,腾讯公司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在本案相关证据无法确定腾讯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最高法院终审裁定,徐某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专家释疑

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快速发展,现在以及将来的软件或程序(例如QQ、微信、各类APP),大多都是多种功能和多种服务模式、多种平台的集合。而且软件和程序所能实现的功能、所能提供的服务类型可以说是日新月异,层出不穷。因此对互联网环境下商品或服务市场范围的界定比传统的市场范围界定难度更大。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黄晋副研究员对第一财经1℃记者表示,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对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分析思路将为法院未来审理类似案件提供进一步指导和参考。

在裁定中,最高法院明确了相关市场的界定目的与方法。界定相关市场的目的是确定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之间进行竞争的市场范围及其面对的竞争约束;界定相关服务市场的方法,一般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根据需求者对服务功能用途的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不同服务之间的替代程度。

此外,黄晋还认为,最高法院充分发挥了指导判例的作用,引用了最高法指导案例78号即3Q大战反垄断案件的裁判理由,就本案所涉互联网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问题明确指出,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在市场进入比较容易或者高市场份额源于经营者更高的市场效率或者提供了更为优异的产品,或者市场外产品对经营者形成较高竞争约束等情况下,高市场份额不能直接推断出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尤其是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存在高度动态的特征,不能高估市场份额的指示作用。

浙江省竞争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健教授则认为,本案中,腾讯公司对徐某投稿的表情包审核不予通过,系根据《服务协议》、《制作指引》和《审核标准》等管理规则作出的,有着充分的合同依据,属于互联网平台运营方应有的权利。

这类纠纷实际上应在合同法框架下解决更为合适,选择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解决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最高法院也认为,对于此类明显不会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影响的纠纷应该优选在合同法框架下解决而不宜直接诉诸反垄断法,该认定对于当前司法实践中类似本应属于合同纠纷但动辄诉诸垄断案由的纠纷案件,起到了较强的指引作用。

微信表情包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