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因此,扣缴义务人2019年1月份实际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2019年2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即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也就是通常所称的《明细申报》)并缴纳税款,此时该笔税款的所属月份应为201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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