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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受贿被判死缓

来源:互联网

据新华社报道,重庆市一中院23日对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受贿案一审宣判,认定陈绍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1992年2月至2009年4月,陈绍基利用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厅长、中共广东省政法委书记、广东省委常委、广东省委副书记、广东省政协主席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子陈子翊、情妇李泳(均另案处理)索取或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59万余元。

陈绍基简历

男,1945年9月生,广东中山人,汉族,1967年9月参加工作,1978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学历大学(中山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

1963年后,在中山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

1967年后,留校待分配;

1968年后,台山县烽火角0507部队战士;

1970年后,任省革委会保卫组、省公安厅办公室办事员;

1982年后,任省公安厅办公室副科长;

1983年后,任省公安厅研究室副主任、主任;

1985年后,挂职任佛山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1986年后,任省公安厅副厅长、省委政法领导小组副秘书长;

1990年后,任省委政法委专职副书记兼秘书长(正厅级);

1991年后,任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1993年后,任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其间:1996.04 -1996.07在中央党校进修一班学习);

1998年后,任省委副书记、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2000年后,任省委副书记、省委政法委书记;

2002年后,任省委副书记、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校(院)长。

2002年11月14日在中共中央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候补委员。

2004年2月,被补选为广东省政协九届委员会主席。

2008年1月,再次当选为广东省政协十届委员会主席。

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共十四、十五、十六大代表,七、八、九届广东省委委员,九届、十届省政协委员、常委、主席。

1993年10月晋升为副总警监警衔。

广东政协原主席判死缓